公司控制权之争与公司股权设计模式(转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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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控制权之争与公司股权设计模式(转摘) (2017-02-10 14:07:03) 转载 全民热议的万科和汽车之家控制权之争,引起了创始人对控制权问题的高度警觉,创业 者们开始发愁到底应该如何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问题。现在,我们结合最新的研究和动态推 出这篇文章详细阐述创始人的控制权问题,以供创业者参考。 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和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创始人要想牢牢地把握公司的控制权,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把握公司的控股权,因为股权 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
2、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融资以及公司分立合并或清算等。 ;.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 67% ,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 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51% 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 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 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 (如公司章程修改) 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境外架构的公司道理也基本类似
3、,只要查看公司章程性文件中的股东决议条款就能清楚 知道。 简而言之,掌握了控股权,基本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案例一:汽车之家 2005 年,李想创办汽车之家网站(他在此前的2000 年创建了PCPOP ); 2007 年,秦致加入汽车之家; 2008 年,李想把自己创办的这两家公司卖给了澳洲电信,据媒体报道澳洲电讯用7600 万美元拿下汽车之家55% 股份,并在之后的几年里多次增持; 2009 年,秦致开始担任汽车之家CEO; 2013 年 11 月,汽车之家向美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申请材料显示澳洲电讯在上市 前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71.5 % ,而李想和秦致手中的股权则分
4、别被稀释到5.3% 和 3.2% ; 2015 年 6 月 12 日,汽车之家发布公告称,李想不再担任汽车之家总裁一职,但继续 担任董事; ;. 2016 年 4 月 15 日,澳洲电讯宣布将汽车之家47.7% 股份出售给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信 托; 2016 年 4 月 16 日,秦致领头的汽车之家管理层提出要对汽车之家进行私有化; 2016 年 5 月 14 日,媒体报道称澳洲电讯两次拒绝了汽车之家管理层的收购要约; 2016 年 6 月 25 日,澳洲电讯完成了以16 亿美元向中国平安出售中国网站汽车之家 47% 股份的交易,平安取得汽车之家47.4% 股份,正式成为汽车之家最大股东; 20
5、16 年 6 月 27 日,秦致正式离开汽车之家CEO 的岗位。 评论: 在汽车之家的案例中,创始人李想早在2008 年就已经转让了公司的控股权,无论是创 始人李想还是后来的CEO 秦致,如果在持有股权不足5% 的情况下,还想把握公司的控制 权,谈何容易? 2、股权层面的方案设计 在现实情况中, 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的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 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创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为了 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体现行使: ? 投票权委
6、托; ? ? 一致行动协议; ? ? ;. 有限合伙架构,实现以小博大; ? ? 境外架构中的“AB 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 ? 案例二:投票权委托(京东) 查看京东上市招股书(2014 年 4 月 14 日版本)可以发现,虽然刘强东上市前仅仅持 有约 18.8% 的股权比例,但是他通过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股 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取得了京东上市前超过半数(51.2% )的投票权。 评论: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 创始股东) 行使。其实,阿里巴巴也存在投票权委托的安排,马云在上市前所占股比为8.8% , 管理层总
7、计14.6% ;软银 34% ;雅虎 22% 。马云等与软银和雅虎通过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 ;. 取得软银(其中超出30% 的部分)和雅虎(最多1.2 亿股)委托的投票权,从而实现了阿 里巴巴上市前,软银和雅虎总计投票权不超过49.9% 的最终目的; 可能大家担心, 并非所有创始人都能像刘强东那样强势,也没有马云的魄力,其实即使 机构投资人不愿意委托投票权给创始人,创始人也应该完全有信心要求真正的天使投资人、 资源人股东以及股权激励对象等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这在实践中也并不罕见。其中, 代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而且这也是早期公司的创始人应当优先考虑的投票权委托方案。 案例三:一致行动协议(
8、腾讯等) 腾讯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各创始人与MIH 在公司上市前分别持有公司50% 的股份, 双 方在 2004 年股东协议中有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双方向腾讯集团各公司任命等额董事, 而且在上市公司主体中双方任命的董事人数总和构成董事会的多数。从而实现了双方共同对 上市公司和下属各公司的共同控制。 ;. 评论: “一致行动人” 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 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 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 表
9、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协议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中都很常见,境内上市公司如网宿科技、中元华电、 海 兰信等也均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腾讯及阿里巴巴也同样存在。 案例四:有限合伙架构(蚂蚁金服等) 根据阿里巴巴公示的信息以及蚂蚁金服工商登记的信息,我们发现, 马云虽然在蚂蚁金 服上市前最终持有的比例不超过8.8% ,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况类似,但是马云通过自己的 独资公司以管理合伙人(GP)的身份控制杭州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 的有限合伙人(LP)分别是阿里员工和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下文董事会控
10、制部分会介 绍),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在蚂蚁金服上市前将持有不少于51% 的股份。 也就是说,马云将能够以不超过8.8% 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上市前半数以上股权 的控制。 ;. 评论: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 (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 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 管理。 所以, 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 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 任 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
11、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 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 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 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 万元的 公司控制约190 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 案例五:美国上市的“ AB 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京东等)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在美国上市时还可以考虑“AB 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 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票区分为A 序列普通股(Class A stock)与 B 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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