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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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裕发【 2018】17 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在岗职工(以 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 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国家和上级 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 停工医疗的,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 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2、的为 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 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 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 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 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 . . 住医院查证后, 确认是否重大疾病, 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 可,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
3、 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 含丧 失劳动能力人员 )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济宁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 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 同,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4、(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 内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 2 天(含 2 天)以内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 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 2 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 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 等) ,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 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内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 次,未经医疗 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
5、病假人员不得从事 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 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 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 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 180 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 的 70% 计发;累计超过180 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病假工 . . 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60% 计发,医疗期内医疗待遇按企业现行规 定执行。 2、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经企业研究适当延长医疗期的,不再 发放病假工
6、资,按每天40 元发放病假补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及其 他福利待遇,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事假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审 批后的请事假条必须交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事后补条 无效。 2、事假为 1-2 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3、事假为 3-5 天的,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4、事假超过 5 天的,需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5、企业助理级(含)以上人员请事假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6、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离岗或超过请事假天数未返岗上班的,按 旷工处理。 7、全年请事假连续不得超过22 天,累计不得超过44 天。
7、(二)工资及待遇 1、月度因请事假达不到法定出勤天数的不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 遇(包括工矿龄补贴、住房补贴、五险一金等)。 2、因请事假当月出勤达不到法定出勤天数的,企业按其实际出 勤为其缴纳“五险”,差额部分(企业部分 +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在本人以后月度工资中扣回。 3、全月请事假的,请假人员需提前到企业财务部门先行缴纳当 月“五险”的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办 理事假审批。 4、企业各部门要加强对事假人员的管理,建立单独的职工假期 管理档案,记录请假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请假起止时间,家庭住址,通 讯方式等信息。 三、产假 (一)休假期限 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 为 158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 .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 天;妊娠 2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 天;妊娠 3 个月 以上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不满 7 个月 流产的,产假为42 天;7 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 的,产假为 75 天。 2、女职工生育后要及时报企业计生部门,计生部门书面通知本 企业劳资部门到人社局备案登记。 3、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男职工给予7 天护理假。 (二)审批流程 1、本人写出申请
9、,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计生办根据规定批 假,报考勤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2、产假期满上班职工哺乳期1 年内(孩子出生起计算),每天给 予 2 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路程时间包括在内),请假手续按照长期 事假审批程序办理,计生部门审核把关。 3、男职工的护理假请假手续与产假手续相同。有效假期时间视 为正常出勤。 4、法定生育假、护理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否则按旷工处 理。 (三)待遇规定 1、国家法定的生育假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其他 费用,由人社局从女工生育基金支付,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符合 上级政策规定人社局未发放工资的产假月份,由企业按照保险缴纳基 数发放产假工资。 生育假期间
10、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先由企业垫付,待产 假结束上班后,由企业在本人工资中扣回。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参加城镇、新农 合医保的, 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 疗费标准的 50%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由人社局从女工生育基金支付。 3、内退女职工符合计生规定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在岗职工执行。 4、休产假、护理假期内不享受各类安全生产综合奖。 四、探亲假 (一)期限 1、凡家距超过 300公里或公休日无法团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内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有效假期视为正 . . 常出勤。 3、探父母假,已婚的每四年一次,每次20 天。 4、未婚职工工作
11、满一年后探父母假与已婚人员探配偶假每年一 次,每次 20 天。 5、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探亲假可分次休,总天数不 能超过 20 天。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企业据实 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基准工资30% 以 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报销。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1)工作不满一年者。 (2)结婚不满一年者,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3)请工伤假、产假时间超过60 天(含)人员。 (4)年度内累计请病假超过30 天(含) 、事假超过 20 天(含) 、 旷工超过 15 天(含)者。 7、凡申请休探亲假者,必须先休带薪年休假。
12、(二)审批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经企业劳 资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休探亲假。 2、企业劳资部门要建档立案,财务部门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工资待遇 当月休探亲假的, 按休假天数、 以本人岗位基准工资为标准支付 探亲假工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曲阜市最低工资水平。 五、婚、丧假 (一)婚、丧假期限 1、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的,企业给予3 天的丧假,另根据路程 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审批流程 1 、本人根据请假事由写
13、出申请,申请需写清国家法定假期和申 请的路程假,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由计生办或工会审核,报企业考勤 . . 部门存档备查。 (三)工资待遇 按国家规定,当月休婚、丧假的,休假天数视同出勤支付工资。 六、工伤假 (一)停工留薪期 1、职工属于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 病或旧伤复发(以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为准),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结合山东省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 2、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 留薪期分类目录 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 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 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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