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及财务核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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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 EMC )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 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 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 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 目的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 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图 1: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融资租赁
2、型、 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 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推荐合作模式,以充 分调动业主的节能积极性。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 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 在项目完成后, 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 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图2:节能分享型收益分配 项 目 实 施 前 能 源 节能服务公司收益 企业节能效益 项 目 实 施 后 能 源 能源效率分析节能项目设计项目融 /投资原材料 /设备采购 人员培训运行管理服务节能量检测安装 /施工 . . 节能服务项目特点 (1) 节能效率高: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 50% 。 (2) 客户零投资:全
3、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 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3) 投资回收短: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 期平均为 13年。(一般项目毛利 50% 以上) (4) 节能更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 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要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技术与可行性分析、 能耗基准 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重点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以下几项: (1) 能耗基准 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
4、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 环节在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能耗基准 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2)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 用能单 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 获得收入的前提。 (3) 合作方运营效率规定 合作方能否正常经营和持续经营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生产运行效益,进而影响 公司利润。 三、政府补助与税收减免情况 (1)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 20
5、11115 号】第三条规定, 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 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 100%利用上述资源,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的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 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 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
6、量监督检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 内容,符合合同法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 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及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7、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9)166 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110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 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根据上述优
8、惠政策XX享受所得税优惠如下: 公司名称批准 / 备案机关 所得税优惠情况 2013 年-2015 年2016 年-2018 年 减免减半 XXXXXX 同时在 6 年期满后公司可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规定,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0 年 6 月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公司 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支
9、持条件:( 1)独立法人,以节能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2)注册资本 500 万以上,较强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能 力; 支持方式: 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服务产业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 元/ 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 元/ 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 可适当提 高奖励标准。补贴计算按照节能量发热量折算成所需燃烧标准煤炭的吨位数。 (4)节能量与税
10、收减免申报流程: 第一步:注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节能服务,注册资金500 万元; 第二步: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申请获得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备案资格; 第三步: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业务; . . 第四步: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效益分享型模式签署项目合同; 第五步:项目合同到项目地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同步合同到当地税务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 第六步: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投资、工程实施; 第七步:业主方、第三方机构、 项目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能能力和 完工情况进行验收,第三方出具项目节能量报告; 第八步:项目运营一段时间, 节能收益款项正常回收后, 当年尽早向当地节 能主管部门节能
11、量奖励申请;当月税金申请抵扣; 第九步: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申报材料评审; 第十步:国家发改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步:获得国家财政奖励。 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 公允价值入账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略) (五)外币业务核算方法(略) (六)金融资产(略) (七)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略) (八)存货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库存商品、原材
12、料、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等。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 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 销。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对于存货因遭受毁损、 全部或 . . 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 提取存 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其他数量繁多、 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 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确定。 (九)长期股权投资(略) (十)固定
13、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即为生产商品、 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 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他,按其 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 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买价和进口关税 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 资产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 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融资租赁 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
14、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 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是公司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公司 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无需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中固定资产科目列示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是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无需办理 产权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具体包括机器设备基础、 支架、电缆沟、烟囱、管井、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道路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形成的需要办理产权证的厂房 等建筑物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修理支出、 更新改造支出等,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对于被替换的 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 不符
15、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采用平均年限法,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公司对于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合同约定经营期的剩余年限及使用寿命 . . 孰短计提折旧,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交由合作方经营的固定资产不计残值。 公司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分类折旧年限、折旧率如下: 序号类别折旧年限(年)预计残值率年折旧率 1房屋建筑及构筑物200-10%4.5-5% 2机器设备5-200%5-20% 3运输设备5-1010%9-18% 4电子办公设备50-10%18-20% 公司于每年年
16、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 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 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售、 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十一)在建工程 公司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 自营建筑工程按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 直接施工费等计量; 出包建筑工程按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 所安装设备的价值、 安装费用、 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在 建工程成本还包括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之
17、日起, 根据工程预算、 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 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 资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作 调整。 (十二)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 生的汇兑差额等。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 用,在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 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资本化; 当购建或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余借款费用在 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 .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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