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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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 1 月 19 日国务 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 署国务院第 590 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 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 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
2、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 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 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 拆管分离 ” 。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 “ 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意见” 。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
3、、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 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五、 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 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与“ 非 公共利益的需要 ” 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 公共利益 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属 “ 非公共利益需要 ” 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 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
4、只能建设 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 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 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经过 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 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及旧城区改建的, 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
5、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 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不得频繁入 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 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 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 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
6、定的执行,以最 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 屋的权属、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 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 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 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 (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 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 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 变相克扣被征收人
7、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 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 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 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 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 价格的 2 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 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 场平均价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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