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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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建设 部 国 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总 局 制定 . .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 )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服务 类别: 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 件。 四、咨询人
2、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 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 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 乙方贰 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3、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 义。 .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 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 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 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
4、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 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 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 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 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 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 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
5、、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 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 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 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 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 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 询人的联系。 .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6、务范围内, 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l、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 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 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 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 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
7、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 . 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 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 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总额(除去税金 )。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 核对或答复, 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 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
8、的义 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 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 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 . 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 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 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 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l 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9、,应由责 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本项目咨询费收费依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 文标准,东莞市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计收(详见附件1)。 其他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 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 经委托人同意, 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 造价咨询业务
10、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 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 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八条有关咨询费支付问题: 1、甲方取消项目的三种情况: 项目己经镇财审中心完成评审的,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支付 咨询费,不支付概算费用;未办理评审,招标控制价己编制完成, 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按预算价的8 折计费标准支付咨询费;咨 询方刚开展项目,不支付咨询费。 2、有关甲方变更设计方案的两种情况:
11、 1)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按变更前方案已办理评审的,原方案 扣除概算费用。第二方案评审后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8 折计 取;没有评审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7 折计取;另外咨询单位 发生更换的,咨询费用按原来的方式计取。 2)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方案没有办理评审,按变更后 方案办理评审的,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减少20% 或以上的,按造价 多的一次工程预算支付咨询费,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9 折计取; 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增加的,按评审后工程造价计取咨询费。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 . 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 偿,委托人与咨询
12、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 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 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十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 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 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 评价; (B 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 核; (C 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 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 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
13、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 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 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 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 (扣除税金 )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 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 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 务酬金: 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
14、率计付。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 决: (一)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 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 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 评价; (B 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 核; (C 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15、、审核; (D 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 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 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咨询人收到项目任务后,必须安排该工程的预算员 勘查现场,并就图纸与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图纸存在的问题, 书面提出。如因预算员的疏忽造成的重点偏差,在核定造价咨询 费后再 9 折计算。 第四条咨询人负责本项目增、减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费用按“咨询费 =增、减工程绝对值之和*收费标准 *8 折”计算。 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 及提供时间: 第六条委托人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 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
16、面答复。 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因 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 (含 10% )内的,全额支 付造价咨询费。 2、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 至 20% (含 20% )内的, 造价咨询费按 9 折计算。 3、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20% 至 30% (含 30% )内的, 造价咨询费按 7 折计算。 4、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30% 以上的,不计取造价咨询 费。 工程总造价最终以麻涌镇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为 准。 第八条麻涌镇财政评审中心核减的工程造价,必须以书面 形式告知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及重点办技术股,如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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