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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职业健康专项检查表 项目内容评分要点及标准检查情况得分 1 组织 机构 和规 章制 度建 设 ( 140 分) 1.1 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 的法规政策标准 10 分;查阅书面承诺文件; 没有不得分。 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 机构 10 分;查阅书面文件,领导 小组包括最高决策者、职能 部门及工会代表;没有不得 分。 1.3 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 理机构 10 分;必须设置专兼职的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没有 不得分。 1.4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 业卫生专业人员 10 分; 1.5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 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 制 10 分;查阅目标中是否涉及
2、 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有层层 分解的目标;没有不得分。 1.6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 和实施方案 10 分;查阅书面的职业病防 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 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 保障条件等内容; 缺一项扣 1 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 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 验收方法;缺一项扣1 分。 1.7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 10 分;查阅书面的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明确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人、组织 机构及其职责、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等方面; 缺一项扣 2 分。 1.8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10 分;查阅书面的岗位操作 规程;不同的岗位应当制定 相应的操作规程;缺一个岗 位扣 1 分。 1.9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 案 10 分;职业卫生档案,应当 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 所使用的材料清单、生产的 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 有 毒 有 害 因 素 动 态 监 测 结 果、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 业病人清单、防护设施清单 等内容;缺一项内容扣1分。 1.10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 监护档案 10 分;查阅劳动者清单,一 人一份档案;缺一人扣1分。 -2- 1.11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 价制度 10 分;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 包括检测点的分布、检测周 期、委托的机构、经费保障 等内容;缺一项扣2 分。 1.12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 必要的经费投入 20 分;职业病防治
4、、管理经 费纳入成本预算,包括人员、 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 害、评价、防护设施配置与 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 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 业卫生培训、职业病人诊断 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 缺一项扣2 分。 1.1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0 分;查阅工伤保险号,缺 一人扣 1 分。 2 前期 预防 ( 100 分) 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0 分;查申报回执;不及时 申报扣 10 分;未如实申报或 者不申报不得分。 2.2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 评价 30 分;查建设项目清单及预 评价报告,未进行预示评价 或者无资质单位所做评价不 得分。 2.3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5、建 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查 30 分;查卫生审查报告;卫 生审查或者防护设施设计不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施 工的,不得分。 2.4 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 防护设施卫生验收 15 分;查卫生验收报告、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控制 效果评价或无资质单位所做 评价不得分,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而投入运行的,不得分。 3 材料 和设 备管 理(85 分) 3.1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 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 料 20 分;综合评估本单位的技 术、工艺和材料的先进水平, 最先进的得满分,中等者10 分,落后的不得分。 3.2 不生产、 经营、 进口和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6、使用的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和材料 10 分;使用者不得分。 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 料供应商必须符合职业 病防治法要求 5 分;未要求的不得分。 3.4 对有危害的技术、 工艺 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10 分;隐瞒的不得分。 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5 分;现场查看, 没有中文说 明书的,不得分。 -3- 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 分;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的,不得分。 3.7 使用、 生产、 经营可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化 学 品,有中文说明书 5 分;现场查看, 没有中文说 明
7、书不得分。 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 有中文说明书 5 分;现场查看, 没有中文说 明书不得分。 3.9 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 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 分;现场查看, 转嫁者不得 分。 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 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 分;现场查看, 接受者不得 分。 3.11 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分;现场查看, 有毒物品包 装没有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 示说明的,不得分。 4 作业 场所 管理 ( 120 分) 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 35 分;一个作业点、一种有 害因素不达标
8、扣5 分。 4.2 生产布局合理10分; 符合 GBZ1-2002 要求; 一项不合理扣2 分。 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10 分;未分开不得分。 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 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设置报警装置 5 分;未设置不得分。 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 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5 分;未配置不得分。 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 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配置冲洗设备 5 分;未配置不得分。 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 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5 分;未配置不得分。 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 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配置必要的
9、泄险区 5 分;未配置不得分。 4.9 放射工作场所配置报 警装置 5 分;未配置不得分。 4.10 放 射性 同 位素 的运 输、储存,配置报警装置 5 分;未配置不得分。 4.11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 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5 分;未设置不得分。 4.12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 色区域警示线 5 分;未设置不得分。 4.13 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5 分;未设置不得分。 4.14 高毒作业设置更衣室5 分;未设置不得分。 -4- 4.15 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 放专用间 5 分;未设置不得分。 4.16 女工冲洗室5 分;未设置不得分。 5 作业 场所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的 监测 (60 分) 5.
10、1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 因素日常监测 10 分;未设专人不得分。 5.2 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30 分;没有取得资质的检测 评价不得分,未定期检测、 周期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0 分。 5.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 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0 分;未存入档案不得分。 5.4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 分;未报告不得分。 6 履行 告知 义务 (90 分) 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10 分;未公布不得分。 6.2 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合 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及其后果 10 分;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 未载明相关事项
11、不得分。 6.3 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合 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 和待遇 10 分;合同中未载明相关事 项不得分。 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 规程 10 分;未公布不得分。 6.5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 分;未告知不得分。 6.6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5 分;通过公告栏、合同、书 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 得分。 6.7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 体检结果 15 分;不告知上岗前体检结 果扣 5 分,不告知在岗期间 体检结果扣5 分,不告知离 岗体检结果扣5 分。 6.8 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 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 知本人 20 分;不告知不得分
12、。发现 一例扣 10 分 。 7 防护 设施 和个 人防 护用 品(85 分) 7.1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 齐全 5 分;不齐全不得分。 7.2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 齐全 10 分;不齐全不得分。 7.3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10 分;一台无效扣2分 7.4 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 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分;无计划扣2 分,不组织 实施不得分。 7.5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 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 品 20 分;查合格证明书;一种 不合格扣2 分。 7.6 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 品发放登记记录 5 分;无记录不得分。 -5- 7.7 及时维护、 定期检测职 业病防护设备 10 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13、无维修记录不得分。维修不 及时,信息不畅通,不得分。 7.8 及时维护、 定期检测应 急救援设施 10 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无维修记录不得分。维修不 及时,信息不畅通,不得分。 7.9 及时维护、 定期检测个 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0 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无记录不得分。维修不及时, 信息不畅通,不得分。 8 职业 健康 监护 (85 分) 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 职业健康检查 20 分;查体检档案;一名不 查扣 2 分。 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 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 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 40 分;查体检档案;一名不 查扣 2 分。 8.3 按规定
14、组织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 20 分;查体检档案;一名不 查扣 2 分。 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 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业 10 分;安排一名扣1分。 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 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0 分;一名未调离扣1 分。 8.6 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 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 10 分;未经检查而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扣1 分。 8.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 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5 分;未妥善保管不得分。 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 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 5 分;一名不提供不得分。 8.9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 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和医学观察 10 分;不安排不得
15、分。 8.10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 分;安排一名未成年工不得 分。 8.11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 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 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 分;有安排孕期或者哺乳期 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分。 8.12 禁止使用童工5 分;使用童工不得分。 8.1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 当岗位津贴 5 分;不发津贴不得分。 -6- 9 职业 病危 害事 故的 应急 救援 (40 分) 9.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 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 通线路、技术方案
16、、救援设 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 方案等内容;缺一项扣2分。 9.2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20 分;现场查看。 9.3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分;查演练记录;未演练 不得分。 10 职业 卫生 培训 (50 分) 10.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 10 分;未接受培训不得分。 10.2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 行职业卫生培训 20 分;查培训记录;一人未 培训扣 1 分。 10.3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 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0 分;查培训记录;一人未 培训扣 1 分。 11 职业 病诊 断与 病人 保障 (50 分) 11.1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
17、报告职业病人 5 分;未报告不得分。 11.2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疑似职业病人 5 分;未报告不得分。 11.3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 门报告职业病人 5 分;未报告不得分。 11.4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 5 分;有一名未安排不得分。 11.5 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 行职业病诊断 5 分;未安排不得分。 11.6 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 疗、定期检查、康复 20 分;一项未安排扣10 分。 11.7 调离职业病人5 分;未调离不得分。 11.8 妥善安置职业病人5 分;未安置不得分。 11.9 如 实 提 供 职 业 病诊 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5 分;不提供不得分。 12群 众监 督(30 分) 12.1 建立工会组织10 分;核查上级工会批准工 会基层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文 件。 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 督检查网络 10 分;设立企业工会劳动保 护委员会(或小组) 、设立工 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缺 一项扣 5 分。 12.3 开展群众监督活动10 分;开展活动记录。 合计 得分 ( 总 分 10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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