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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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建筑第七工 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司属各项目部。 2安全奖励资金 2.1安全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奖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2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从公司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年末,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测算下年度需用奖励总额度, 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
2、核批准后直 接列入年度预算。 2.3安全奖励资金的使用程序 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获奖单 位(部门) 、项目部、人员的具体奖励数额,经财务部会签,分管领导 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发。 季度、年终安全奖励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申请, 项目经理审核, 报公司安全总监审批, 审批后应及时发 放,确保该奖励措施能很好的发挥激励作用。 3安全奖励 3.1公司对在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 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 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单位 (集体)500010000 元、 个人 30005000 元的奖励。奖励发放由项目提出,经公司安全总监审
3、 核,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3.2公司对在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所发明, 有重大技术改进或重 大合理化建议, 并确有显著成效、 对在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有创 造性的新成果, 并产生明显效果及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方 面有所创新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有关科技奖励办法进行申报和奖励。 3.3公司对上级部门及政府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公司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 3.4由于重视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 受到当地电视台、 报纸等主流新闻 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受表扬单位(项目)20003000元的奖励。 3.5公司每年与各分公司签
4、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公司每年与各项目部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状, 对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奖励标准根据责任状规定的标准 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年终组织考核并发布奖惩结果。 3.6对局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考评前三名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奖 励。对每季度前三名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 元、2000元、1000 元。 3.7举办国家级、省、直辖市 (股份公司 )级、地市级观摩工地,对项目部进 行奖励: (此项奖励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算/ 奖励) 举办国家级观摩工地,奖励项目部100000元; 举办省、直辖市(股份公司)级观摩工地,奖励项目部60000 元; 举办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级观摩工地,奖励项
5、目部30000 元。 举办地、市(局)级观摩工地,奖励项目部20000 元。 举办公司级观摩工地,奖励项目部10000元。 3.8获得国家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直辖市) 、地市级安全文明 工地称号的,对单位和项目部、部门进行奖励:( 执行中国建筑第七 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9对获年度局安全文明标杆工地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为 30000元/ 项目。 3.10对总部各部门、 分公司、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前三名的 分别给予 10000 元、6000 元、3000 元奖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按责任和贡献大小 进
6、行奖励,不搞平均分配。 3.11对年度综合评价前三名的大型设备供应商,分别给予10000 元、6000 元、3000元奖励。 4安全处罚 4.1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经政府鉴定有 连带责任(亡人、虽未亡人但经济损失在100 万以上的和造成社会负面 影响较大的) 的项目取消当年项目管理相关的评先资格,该项目的项目 经理、书记及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 4.2对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处罚,按照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执行。 4.3对发生工亡事故的项目经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罚,标准如下: 对迟报事故的,在按照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济处罚的基 础上对责任人
7、(追加)经济处罚10000 元。 对漏报、瞒报及谎报事故的,一经查实,对责任项目部的项目经理、 总工和项目书记在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加 倍处罚。 4.4对发生群伤、集体食物中毒等安全事件受到市级以上媒体负面报道及受 到股份公司、 市级以上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相关人 员进行处罚,标准如下: 分公司安全总监 2000 元/次。 项目经理 10000 元/次。 项目生产经理、安全总监5000 元/次。 4.5依据季度安全生产检查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处罚。 4.6公司对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进行经济处罚: 项目
8、部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见附件) ,项目部、分公司没有排查出 来的,对项目安全总监经济处罚1000 元, 分公司安全总监经济处罚500 元。 对局安全生产检查中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 或整改不彻底的,对项目经理经济处罚5000 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经 济处罚 20003000元。 对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 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项目经理经济处罚3000 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 经济处罚 10002000元。 检查组将安全隐患、处罚结果通报责任单位后,项目经理应组织管理 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责任及管理漏洞进行分析,提出改进预防措 施,并报公
9、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4.7分公司及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有关责任人员 10002000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 足的; 分公司、项目经理及分公司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按 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 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者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资料严重失实 的; 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未监督现场各劳务公司是否
10、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其他专项施工方案 的; 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及使用未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或者与分包单位 未签订安全合同(协议)的; 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或者报送虚假报表及其它需要报送材料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 “五定”原则落实整改的;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制度规定的事 项。 4.8分公司及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有关责任人员 30005000 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11、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登 记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以及其他违反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公司限制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拆卸、加 节、升降及维修、保养的; 各类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缺少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装置或者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 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 4.9项目
12、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有关责任人员500010000元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以及在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服从管理, 不能积极组织现场整改 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 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4.10违反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安全管理实施手册规定,各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有关责任人员20003000 元的罚款。 未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安
13、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 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多家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 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 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
1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有效监控,或者未制定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起重机械设备、设施拆安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阻挠现 场隐患整改,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纠正的; 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或借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11公司对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评估不合格的分公司和项目部进行处 罚,罚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 4.12公司对在上级及地方政府部门检查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受到罚款、 通报批评及曝光的项目部予以处罚: 对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罚款或通报批评的项
15、目部罚款20004000 元; 对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主 流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曝光的项目部罚款500010000 元; 对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政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工整改的项目部罚款30005000 元; 对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 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部罚款500010000 元。 4.13对总部各部门、 分公司、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后三名或 考核成绩低于 70 分者,罚款 5000 元。 4.1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被项目部多次投诉的大型设备供应商列入不合格供 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对生产造成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相 应经
16、济处罚。 4.15罚款上缴:被处罚责任人必须在经济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门。 如罚款责任人未按时上交罚款,公司财务部将 从被处罚责任人绩效中扣除,并予以通报批评。 4.16严禁被处罚责任人用公款代替罚款上交,一经发现,按违规违纪处理, 数额较大者,移送司法处理。 5附则 5.1本细则中部分涉及分公司的事项,分公司恢复项目管理职能后执行。 5.2对分包单位的奖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3其他需要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事项,报公司安委会通过, 公司安委会主任 审批后实施。 5.4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5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安全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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