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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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 )88 号) 2013.11.1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
2、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2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
3、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 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
4、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 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 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3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 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 至 10%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 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
5、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眼,耳和有关的 结构和功能 ” 、“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消化、代谢和内分 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
6、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 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 。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如果几处
7、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 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 “ 以上 ”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 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 。 1. 神经
8、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 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 注: 1) 护理依赖: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
9、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 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 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 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10、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 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 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 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1 级 一侧眼球缺
11、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级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级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级3 级 5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 级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 级5 级 一侧眼球缺失7 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2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 级5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6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 级 一眼盲目 5
12、 级7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8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9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 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10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 级 注: 1) 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0.30.1 20.10.05 (三米指数) 盲目 30.050.02 (一米指数) 40.02光感 5无光感 2)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 而大于 10 者为盲目 3 级;如直 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13、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 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 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 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 级 双侧眼睑外翻8 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 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 级 一侧眼睑外翻9 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 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
14、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2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3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 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4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
15、0%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5 级 双侧耳廓缺失5 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6 级 一侧耳廓缺失8 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9 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4 级 7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5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
16、dB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9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9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10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10 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5 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7 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8 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8 级 一侧鼻翼缺损9 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0 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6 级 口腔损伤导致
17、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枚9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枚10 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8 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 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 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8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1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3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
18、补8 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8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9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10 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5 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7 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 根肋骨骨折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 根肋骨骨折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缺失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骨折10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 根肋骨缺失10 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
19、.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 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1 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合并短肠综合症2 级 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
20、造瘘5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6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10 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4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7 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3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4 级 腹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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