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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采暖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供方(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需方(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 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 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本市关于供热采暖的管理及物 价方面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 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乙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
2、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 2、采暖计费的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 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 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 甲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其他: 。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月日至次年月 日。采暖
3、期调整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 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乙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甲方 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 乙方需要调整运行状况的, 应当符合甲方的运 行调度要求。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 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乙方建筑采暖用热量, 制定热 能供应方案。 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筑物所遵 守的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 的热量调整等。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甲方应当向乙方24 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 象
4、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乙方(含乙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 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乙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 / 建筑平方米 ?采暖季)建筑面积(平 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 千瓦时或元 / 吉焦)用热量 (千瓦时 或吉焦 )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元/ 建筑平方米 ?采暖季;计量热 价为元/千瓦时(或元/ 吉焦) 。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 应当按调价方案的规定计算采 暖费。 (2
5、)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 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 乙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 建筑平方米 ?天)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 吉焦)用热量 (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 建筑平方米? 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 吉焦。 2、缴费期限 每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月日至 次年月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甲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计量热费的逾期违约 金计收时间为:。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直接向甲方缴纳; 缴至甲
6、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 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乙方按热计 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 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 商, 并共同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 检测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 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
7、 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 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乙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 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可以委托甲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 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 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热计量 装置损毁的除外。 第七条 甲方权利
8、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 服务,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C,且其他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 定。 2、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在采暖期内除因锅炉、管网发生故 障,以及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无故停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 知乙方。 3、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 的费用,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4、有权对乙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乙方超标准、超范 围用热行为。 5、对乙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发现乙方供热采暖设 施存在安全隐患或乙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 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
9、以及其他违反本 合同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6、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 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7、供暖前日,应当与乙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 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乙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8、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 、 供热采暖 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 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 小时值守。 甲方报修电话号码为:。 9、 采暖期内接到乙方报修后, 甲方应当在小时内回复乙方; 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
10、,甲方应当立即处置。 10、采暖期内,甲方因所管护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 乙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 响。 11、应乙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 12、 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 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 并对甲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 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甲方的供热调度指令, 做好节能 工作。 3、采暖期内,
11、乙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 修记录,按甲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 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 乙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核实。 5、 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 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 改造;接到甲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 6、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按本市供热 管理、应急管
12、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 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 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 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 中,需要甲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7、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 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 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 不得影响其他需方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 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 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在甲方
13、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 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9、甲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 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 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0、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本合同其他条 款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已足额缴纳采暖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 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乙方缴纳的基本费用,并按支付 违约金。 退费额 =日平均基本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基本热费 =采暖费基本费用总额 / 本采
14、暖季法定供暖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供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甲方未尽管护义务,造成乙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 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供热质量未达到热能供应方案要求的,甲方按如下标准 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其室内 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等乙方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除外): (1)减收或者退还乙方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2)。 (3)。 4、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采暖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供热中断而免予承担违 约责任,但应退还乙方
15、未产生的相应采暖费: (1)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热设施运行。 (3)停气、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甲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 但每次不得超过小时, 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次。 (5)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其他行为造成供热中断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采暖费,除须按合同约 定缴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未付金额的的 标准,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2、乙方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 赔偿甲方因此而
16、受到的损失。 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 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 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3、 乙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 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 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 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 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及法规政策规定的用热 行为,经甲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 甲方有权对乙方限制供热或暂缓 供热;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 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因乙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乙方其他原
17、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 不能正常计量的,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供暖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该设施产权归 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 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 擅自进入供暖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 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 金元;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乙方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乙方 未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的,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8、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用热量参数、双方 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 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 中遇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 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
19、方(各方)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 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律师提示】 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 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 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一)。 (二)。 (三)。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 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 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热能供应方案。 2、。 3、。 4、。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 其内容相互冲突,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律师提示】: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 间 , 避 免 合 同 因 没 有 签 署 时 间 而 未 生 效 的 法 律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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