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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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 . 4 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 4 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4 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吗? . . 5 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5 三、粮食购销案 . . 6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 6 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 . 7 论诚实信用原则 . . 7 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 . 8 谈合法原则 . . 8 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 . . 9 一、合同的登记 . . 9 略谈合同成立 . . 9 二、确认书的性质 . . 9 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 . 9
2、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略谈交叉要约 . 11 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11 浅析事实合同 . 11 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12 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2 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13 论悬赏广告 . 13 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 14 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 14 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 14 浅析招标投标 . 14 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5 浅析预约合同 . 15 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 17 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3、 17 十一、吉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 17 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17 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 18 论缔约过失责任 . 18 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 . 19 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 19 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19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二、耕牛案 . 19 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 20 三、西服案 . 21 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21 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 22 - 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 . 22 五、摄影器材索赔案 . 23 - 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 23 六
4、、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 24 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19 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 24 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24 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 24 浅析赌债的效力 . 24 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2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25 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 . 25 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 25 论附随义务 . 25 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26 论情势变更原则 (制度) . 26 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 28 谈履行内容的确定 . 28 四、
5、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 29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29 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 29 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29 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 30 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30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1 谈同时履行抗辩权 . 31 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 32 浅析后履行抗辩权 . 32 九、承揽合同纠纷案 . 33 浅析不安抗辩权 . 33 十、催款纠纷案 . 34 论代位权 . 34 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 34 关于撤销权 . 34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
6、训. 35 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 35 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 35 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36 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 36 三、欠款纠纷案 . 37 一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 37 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 38 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8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 . 39 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 . 39 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39 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 40 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 40 三、李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 41 浅析约定解除及买卖不破租赁. 41 四、胡君富诉朱
7、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43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3 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 44 略谈代物清偿 . 44 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 44 谈抵销 . 44 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 46 浅析提存 . 46 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 46 略谈免除 . 46 第七章违约责任法律实训 . 47 一、第三入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 47 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47 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 48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48 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48 论预期违约制度 . 48 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 49 浅谈默示违约
8、. 49 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50 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及违约金. 50 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51 论双方违约 . 51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 52 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 52 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 53 论减轻损失原则 . 53 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 54 浅析过失相抵 . 54 十、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 55 浅析损益相抵 . 55 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 56 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9、56 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 56 浅析定金的效力 . 56 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 57 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57 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 58 论定金与违约金 . 58 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 59 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59 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 59 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59 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 60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60 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 . 61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 61 试论合同解释 (一) . 61 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
10、案. 62 试论合同解释 (二) . 62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 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 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 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 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 1 月,工商局根据有 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 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的露天地, 同年 9 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 “星星市场”
11、 。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 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 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 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 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 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 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 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
12、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 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 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 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 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 为民
13、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 审理。 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吗? 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 2000年 10 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 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 次性支付 5 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 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 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
14、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 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 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 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 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有关收养关系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 )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 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收养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本 案而言,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有关法定条件,而且该收养协议也在当地民政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
15、15 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 养协议。由此可见,收养协议一旦合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收 养协议并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违约责任达成了协 议,但原告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 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一定并不生效。 根据收养法第26 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 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据此,在本案中由
16、于原、被告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因此 双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关于本案中5 万元的生活补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由于“5万元”的性质是被收养人 的生活补助,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收养的报酬,在性质上应当视为对被收养人的一种赠与。 由于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应当认为该赠与已经生效。被告在此案中,只是作为被收养人的 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因此,在被告与原告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将被收养人的 财产返还给原告 (被收养人新的监护人 ) 。 三、粮食购销案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案情简介 】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 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 项约定:
17、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 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 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6 年 12 月变更为 2006 年 10 月。 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6 年 10 月将货物发往石 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 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 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
18、法第2 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合同关系一般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而丙公司只是合同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 在本案中,丙公司虽然与甲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但是该协议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的前 提是丙公司拥有乙公司的有效授权,否则该补充协议仅在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对 乙公司不具有任何拘束力。因此,本案处理的焦点就在于合同附则中约定的“有关交货事宜 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是否意味着丙公司具有有效授权,从而使补充协议在甲公司与乙公 司之间发生效力。 合同法案例
19、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但是,在本案中丙公司实际上并未取得授权。其原因在于: 第一,合同的附则约定的 “有 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此处只是约定由丙协调解决有关交货事宜,协调的含 义主要是指作为中介人或者斡旋人,召集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而不能认为其本身包 含某种授权的意思 (只有协调的权利而没有决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授权丙公 司可以出面代理任何一家订立任何合同。第二,如果把协调理解为包含了双方的授权,这就 意味着丙公司可以代理双方来订立合同,显然构成了双方代理 ,不符合代理的基本规则,此 种代理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第三,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的补充
20、协议涉及对交货时间 和地点的变更问题,这些都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它不仅影响履行费用的增加,而且关系 因时间提前是否能够履行的问题,由于对履行时间和地点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决定了 对履行时间和地点的变更必须要取得乙公司的明确同意。从本案中看,乙公司显然没有对丙 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所以不能认为丙公司有权代理乙公司订立上述补充协议。 因此,由于丙公司并没有获得乙的授权,所以无权代理乙变更合同。甲公司以其与丙公 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 论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简介】 2007年 10 月 2 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
21、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 屋租赁期限 5年,根据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 500 元,村里将 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 使用。 2008 年 7 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 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 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此 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 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 万元的价格 ( 包括 172 千瓦用电权 ) 卖给张某,张 某预付了定金 1 万元。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
22、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 千瓦的用电权。 村委会经研究决定, 以 28 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 用电权由原定 172 千瓦变为42 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2008 年 9 月 2 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 某维修了房屋。 2008 年 9 月 21 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 支付损失费 2 000 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 000 元。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 议痨屋租给他,却于2008 年 8 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
23、是 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房屋优先卖给他。村 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 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 才以 32 万元之价卖给张某。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以 28 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 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 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 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法律问题】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对于本案可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在此结合此案说明
24、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 合同法上, 诚实信用原则 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是合同法的指导原则。 【法理和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第 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 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原告对被告出卖的出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从案情看,在被告 向原告两次作出卖房提议时。原告均作出了否定的意思表示。至于卖与张某的价格低于原先 与原告商议的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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