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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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4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4 第二节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设施.6 第三节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9 第四节安全疏散 10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 12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 .13 第一节电气设备和线路 13 第二节高低压配电室 14 第三节柴油发电机房 15 第五章 生产安全管理 .16 第六章 安全防范管理 .18 第一节安全防范系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18 第二节出入管理 20 第七章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21 第八章 风险预防与应急处置.22 第九章 附则 .25 附录26 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2、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预防、 消除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风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通信生产 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生产机房楼是指设置通信机房、支 撑系统用房(不含客户服务用房, 下同)等生产用房的建筑物 (含 通信综合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通信生 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可参照本 规定制订生产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细则。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网管、业务支撑、 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 用房比照通信机房管理;IDC 机房、客
3、户服务用房的安全管理要 求另行规定。 与其他运营商合用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单位,应按照产权归属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并参照本规定做好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 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 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 与治安防范条件, 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 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 安防技术标准, 并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进行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未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
4、投入使用。 第六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各类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执行本 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详见附录)的要求。 第七条通信生产机房楼严禁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等与公 司生产经营无关的用途。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 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 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的指 导、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制订和贯彻
5、落实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 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 监督检查;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 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和调 查处理;配合计划部门制定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标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 管理。 (二)计划部门负责制定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防 范设施的建设标准 ,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建设工作的计划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通信生产机房楼相关的工程建 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
6、工程 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网络、业务支撑、管理信息等部门负责本专业生产设 备机房的安全管理。 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 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的日常安全管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安 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使
7、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安装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 应急照明系统、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的质量应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 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 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三条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 应报当地
8、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探 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 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得被阻塞。 第十六条消火栓系统启动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气体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 显示与措施。 第十七条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含灭火系统储瓶间 ), 宜配置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每个独立空间宜设两套。 第十八条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因操作分区的需要 而设置隔墙时,隔墙顶部应有保证灭火剂流通的开口。 第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
9、散走 道的出口,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设施 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储存装置应避免阳光照射。 第二十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喷放灭火剂 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第二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配置要求 (一)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内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柴油发电机房、冷冻站、管理用房和公共区域宜配置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每110m 2 应配置 1具30kg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 于18m 。 (三)柴油发电机房每110m 2(未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 灭火系统的机房为 55m 2) 应
10、配置 1具4kg 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 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 (四) 冷冻站每 60m 2应配置 1具4kg 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 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 (五)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 数量不应少于 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二十二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 疏散的地点。 (二)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 发光标志。 (三)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 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
11、不应 大于,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四)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设置在 室外时,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执行集团公司移 动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 常运行。 第二节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设施 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通信生产机房楼,应保证建筑平面 布置和防火分区划分符合国家和通信行业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周边及园区内的消防车道应 保持畅通。消防车道上空4 米以下范围内不得放置障碍物。通 信生产机房楼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二十六条通信综合楼的建筑类型属于高
12、层建筑时,楼内 的报告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首层 或二、三层,如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2 。 (二)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三)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第二十七条防火墙上不应开门、 窗、 洞口,如必须开设时, 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第二十八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其防护区的围护结 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不宜低于。 第二十九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应设消防控制室。消 防控制室宜设在机房楼的
13、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要求 (一)可布置在机房楼 (或裙房) 的首层或地下一、 二层, 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二)机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 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 的甲级防火门。 第三十一条防火门的配置要求 (一)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类型属高层建筑时,消防控制 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甲级防火门。 (二)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类型属多层建筑时,消防控制 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
14、防火门。 (四)疏散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 (五)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设丙级以上防火门(含丙 级) 。 (六)高低压配电机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 要求配置相应等级的防火门。 第三十二条疏散防火门的功能设置要求 (一)应具有自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 能。 (二)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 信号反馈功能。 (三)门的两侧能手动开启。 第三十三条电缆井、 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 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三十四条通 信 生 产 机 房 楼 内 的 下 列 部 位 必 须 进 行 防 火 封 堵 : ( 一 )电 缆 、光 缆
15、、电 缆 桥 架( 线 槽 ) 、母 线 槽 、管 道 等 穿 越 防 火 分 隔 构 件 、 建 筑 外 墙 或 建 筑 屋 顶 等 形 成 的 贯 穿 孔 口 。 ( 二 ) 存 在 于 防 火 分 隔 构 件 、 建 筑 外墙 或 建 筑 屋 顶 等 部 位 的 空 开口 。 ( 三) 建 筑 缝 隙 。 第 三十 五 条通 信 生 产机 房 楼 中 的 空 开口 、贯 穿 孔 口 、 建 筑 缝 隙 等 , 应 按 照 中 国 移 动 通信 防 火 封 堵 管 理规 定 进 行 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防火卷帘正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节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16、 第三十七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 低压配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变压器室、冷冻站、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不 燃装修材料, 机房所在楼层 (电梯厅除外) 不应做装饰性装修 (如 安装吊顶等 )。 第三十八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均应采用不燃 装修材料;水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顶棚应采用不燃 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 第三十九条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 料。 第四十条地板下送风方式的通信机房和支撑系统用房,地 板下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17、,地板下不得布放任何通信和 电源线缆。 第四十一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 低压配电机房、变压器室、消防监控室内的办公家具、窗帘等 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 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内不应放置办公家具。 第四十二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 低压配电机房等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设置备品备件库;机房内 存放施工材料应设置专门区域;电气设备水平距离1m 范围内 不得放置任何施工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设备的说明书、 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 置在设备机柜内;机房内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档案、说明书、操 作手册、仪器仪表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子中。 第四十
18、四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工程施工余留物应及时 清理,机房内应定期进行清扫(含电缆竖井内、防静电地板下 和电缆槽道内空间) ,及时清除与生产无关的各类物品。 第四十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所在的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禁止吸烟。 第四节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公共疏散门和各类生产 设备机房的人员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 门、吊门和转门。 第四十七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 急照明灯具: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 (三)报告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
19、压 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 他房间。 第四十八条消防应急疏散灯具应采用消防专用灯具。消防 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耐火型导线接入消防电源或其他不间断电 源,并采用钢管保护,不得经过插座接入。 第四十九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 或出口的顶部。 第五十条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lx。 (二)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lx。 (三)疏散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lx。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 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 灾时仍
20、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持正常 照明的照度。 第五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应按以下要求沿机房内的疏 散路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疏散指 示标志: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 为指示标志。 (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 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离地面高度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 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北京市地区不应大于10m) ;对于袋 型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三)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在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 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十二条疏散通道和
21、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信生产机 房楼内的门、窗处不得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 第五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标志。 第五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 线穿过;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 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第五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24 小时监控,确保及时 发现、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五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 2 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建(构)筑消防员培训合格 (初 级以上),并取得公安部(消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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