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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 质 量 监 督 交 底 要 点 质量监督登记编号: 监督部名称:监督部 质量监督工程师: 水暖监督工程师: 电气监督工程师: 监督部长审核签字: 质量监督开始时间: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清单 序号交底项目名称是否交底备注 1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 2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3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4 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 6 深度大于 4 米的基坑、基槽工程 7 桩基工程 8 钢筋混凝土工程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 钢结构工程 11 住宅工程 12 建筑装饰装
2、修工程 13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14 幕墙工程 15 屋面工程 16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7 通风空调工程 18 电气安装工程 19 水、电分部(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 被交 底人 签字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承包单位 桩基承包单位 交底人签字交底时间 . .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 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核查受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构配件及商品砼生产单 位的资质,检查人员资格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
3、监督采取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四次过程验收的监督,日常 采取抽检、巡检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2. 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其重点是地基工程、基 础工程、验槽、主体结构工程,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并利用先进的检测 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3. 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由建设(监理) 单位提前 5 日通知监督站 备查。 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 个工作日前将工程名称、地点、时间、验收 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监督站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地基验槽 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 5. 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
4、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验收规范、 文件的规定和强制 性条文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一) 、手册的精髓是“过程控制、责任到人” 。其目的是:要求建设、监理、工 程承包商加强内部工序控制, 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 、执行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必要条件 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重视,在施工管理人员 当中树立起质量意识。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学习手册,不明白的要继续 组织探讨学习,或向监督工程师咨询,直到会填写、会执行为止。要将手册的执 行当成每日必查项
5、目,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 3.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到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 4. 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手册的执行情况。 . .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勘探前办理备案、 对需要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 案的项目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施工前 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 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开发区内居住项目、 公共建筑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进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审查。 2.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建设
6、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 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监督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等情况: 第一次工地会议需反映至少三个方面: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单 位对总监的授权、 总监对施工单位的监理交底。 并要求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负 责人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签字认可。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提供会审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签字齐全。所有设计变更,包括蓝图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后方可施工。 4. 有无眀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
7、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 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6. 当装修工程中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发生变更时, 审查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出具设计方案;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 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需要说明的是:手册 中在签字栏建设单位的签字可以授权给总监,但要有授权书; 否则建设单位的 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 8对监理签发的停工令等其他需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资料或行为进行检查并确 认。如: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记录表中, 建设单位必须签字。 9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情况:地基、基础、主
8、体、竣工(电梯)验收,若为住宅 工程,还要相应增加埋地采暖管道隐蔽验收。 10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 . . 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11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 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勘察、 设计文件有责任人签字。 3勘察原始记录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5勘察、设计文件
9、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并获批准。 6. 进行设计交底;图纸及设计变更时有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7.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8设计单位有设计任务书、勘察成果应用、计算结果分析。检查设计说明,标 准图选用明确, 合理使用年限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勘察单位执行强制性标 准情况。 9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应按规定审定。 10. 参加阶段性验收并及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11.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设计要提出技术处理方 案;因勘察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勘察单位要提出技术
10、处理方案。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 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书中的相一 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 格及上岗证书;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主要管理人员,有建 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现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施工单位的项 目经理部至少应建立如下质量管理制度: (1) 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制度; . . (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管理制度; (3)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处理制度; (4)施工设备采购、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5)分部、分项工程、
11、工序验收制度; (6)工序检查制度(即“三检制”) ; (7) 质量考评、奖惩制度; (8)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9)索赔制度; (10)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施工资料管理制度; (12)见证取样制度; (13)技术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报审制度; (1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6)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 及管理制度; (17)执行“一办法三手册”制度; (18)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等。 3.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证其质量的存
12、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 材料、构配件、试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时,不得使用;建立相关台帐记录(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方 便管理; 5健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和制订隐蔽检测计划,做好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 录,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 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施工单位进行100% 检查。记录要及时、真实;有三 检制执行记录; 6涉及工程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检测或试验; 7.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 8. 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
13、和认真处理; 9.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有记录,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记录体现在: 总包应对分包上报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对分包的工作范 围内分部、分项工程、工序及时组织技术交底、验收,并签字齐全; 10. 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11. 施工单位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是否进行复试,取样是否按见证抽样 制度执行; 12. 检验批、分项、分部 ( 子分部 ) 、单位( 子单位 )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整 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3. 对质量监督站、
1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所发工程整改的回复报告; 14. 执行“一办法三手册”,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 15.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 质(2004)213 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 5m )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 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 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 5m )的
15、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 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 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 .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
16、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 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 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 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 (含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
17、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 . . 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 ,或跨度超过 18m ,施工总荷载大 于 10kN/m 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 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 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
18、,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实 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 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6. 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 一) 监理单位资质、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质、 配备及人员到位情况、 监理工作 制度 A、人员资格查监理上岗证,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具有相 应的专业监理资格,针对钢结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 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
19、具 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 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B、人员按照监理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C、总监担任二个工程以上的, 应有各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且最多不得超 过三项。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第 3.2.1 规定) D、涉及消防工程的,必须提供相应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 . . E、监理工作制度的制定, 在质量方面应主要从 “人、机、料、法、环” (即 4M1E ) 五个环节入手,并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 理规程
20、DB29-131-2005、天津市地方文件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工程自身特点 要求等纳入。一般情况下,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2、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处理制度;见证取样 制度; 3、建立原材料、构配件、试件台帐制度; 4、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及 管理制度; 5、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7、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监理组对外行文管理制度; 8、监理人员考评、奖惩制度; 9、索赔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10、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1、11、监理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2、对分包单位的审查管理制度; 13、监理例会制度; 14、工地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15、监理旁站、巡查、平行检验检查制度; 16、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17、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8、一办法三手册执行制度; 19、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等。 F、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 总监的职责如下: 1 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3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 .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的调配, 对不称职的
22、人员进行调换; 5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6 检查监理日记;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 和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主持项目监理信息和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8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 9 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和暂停、复工指令; 10 审定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 和进度计划; 11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供货单位、试验单位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12 确定见证抽样送样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13 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4 主持审查承包单位竣工预验收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 参加
23、竣工验收: 15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6 审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17 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 18 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 19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 G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的职责: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其中第 F 条第 4、5、9、10、12、13、15、17、19 款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权。 H、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职 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 按专业分
24、工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测;负责本专业检验 批、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提出本专业的验收意见; 3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 方案) 中本专业部分内容; . . 4 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 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 5 负责对本专业进场工程物资进行质量验收。 6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填写监理日记,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7 负责本专业工程的计量工作,审核计量成果。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形成及处置工作; 9 组织、指导、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检查监理员的监理日记:当需 要调整监理员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10 向总监汇
25、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对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I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监理员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作 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或施工工序过程进行检 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见证、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作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工作记录。 7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见证抽样工
26、作。 J、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资料员的职责: l 负责项目监理部各类监理资料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2 负责对项目监理信息的整理工作; 3 负责项目监理部的文印工作; 4 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沟通项目监理情况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二)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监理交底 1监理交底分对施工单位的交底和对监理人员的交底二部分; 2监理规划、细则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第 4.1 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第 7.4 的规定,并提供监 理组所配检测工具的合格证书及鉴定证书; . . 3监
27、理规划的内容中必须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并列出制定监理细则、旁站 方案的部位或工序。 (三)监理通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停工令、复工令 1监理通知单是监理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作为施工单 位必须给出整改回复;监理联系单,体现的是监理的事先控制,施工单位可 以不回复,但应有对应的处理记录; 2会议纪要应前后交圈。 3监理下发的停工令、复工令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若监理制止 不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在下面五种情况下,给质量监督站以书面形式 报告: (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 工的; (2)地基、基础、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
28、验收不合格, 擅自进行下步施工的;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擅自隐蔽, 并拒绝按要求进行剥露,由监理工程师重新检验的; (4)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 (5)工程主体结构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 量事故的。 (四)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施工主要设备、特殊工种验收;对分包 单位的审查记录;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台帐(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 记录齐全。 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监理 不制止,亦未执行
29、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的,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理 公司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五)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的检查认可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 对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方案的审查记录 . .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技术管理体系; 对这一块的检查记录体现在:津资统表0、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单位质 量管理制度的审查、监理通知单等; 2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要求结论明确。若第 一次检查存在问题,应有复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应 有内部审查签字,不允许打印;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
30、织设计、施工方 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六)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 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监理进行10% 检查;钢筋机械 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03中规定对机械接头的检查记录等。 (七)监理旁站 1记录齐全有效、结论明确、签字全。 2旁站范围: (1)总监在监理规划中制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 2002)189 号文件 规定的: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灌注桩;地下连续墙;
31、土钉墙;后浇 带及其他结构砼;防水砼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砼浇筑、预应力张 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对建设工 程实施监理检查旁站的形式、范围和内容宜细化如下: A、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置合理的人员结构和数量,现 场监理人员必须安排足够的和合理的巡视检查时间。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 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见证。 B、旁站见证项目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类:其中甲类项目为关键管理项目,
32、该项目工序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施工全过程,旁站见证人员中间不得离 . . 开现场;乙类项目为一般管理项目, 在该项目工序进入正常施工后,允许旁站人 员兼顾其它监理工作。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按甲类项目要求实行旁站见证: 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 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 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旁站
33、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4)监理旁站采用的表格: 砼浇筑工程、灌注桩桩基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 采用天津市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暂行规定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津 监协(2003)2 号规定的表格; 其他部位的旁站表格, 采用建设部制定的表格。 (5)开发区质量监督站要求必须做旁站的: 预制砼桩基施工。 (6)建质管 20053号关于贯彻落实市建委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 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部位进行旁站。 (7)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第 8.3.5 规定:工程缺陷 或工程事故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 的处理方案进行
34、确认。 加固补强过程应实施旁站监理。 (八)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 1监理签字要齐全,及时;在监理工程师签字栏,应是总监或总监代表;若 建设单位代表不签字,可以在总监授权书中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施工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若不到位、不及时,监理应及时下发监理 通知单、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签字全。 手册的填写要遵循“过程控制、责任到人、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代签 字,严禁闭门造车或补做质量手册以应付检查。 (九)设计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记录的处理 . . 1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记录必须四方签字齐全,若涉及到勘察单 位,勘察单位项
35、目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 2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对设计变更是否执行的最终决定权。 ( 十) 关于监理工程师签认资料的说明 为了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范、提高监理执 业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意识, 保证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各项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各 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资料监督。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 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资料必须加盖天津市监理协会规定的统一印章,否则签 认的资料无效。 各监理公司必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天津市监理工程师配置印章。 (十一)巡视及平行检验记录 要以数据说话,可以记录在监理日志中,也可自编表格填写。比如:对钢 筋的
36、检查,监理部应有对应检验批的检查数据,方能在检验批验收中签署意见。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报告报送一份 原件给质量监督工程师;凡未组织竣工预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十三)总监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检测的人员, 应将其证件复印件留存现场,并经监理确认);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检测报告应加盖对外计量认 证章(即 CMA 章) ,并
37、签字齐全。(沉降观测报告无CMA 章,但其他的检测报 告必须加盖 CMA 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钢构件质量行为要求 1生产厂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厂家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查仪器等生产条件; 3有关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和落实情况; 4出厂产品质量及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检测数据; . . 5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资料; 6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按照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建质安 (2004)1457号执行。 . . 行政处罚程序及内容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表 责任 主体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内 容处
38、罚 依 据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 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行为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 5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 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 6 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 7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 付使用 8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 格工程验收的 9 未取得施工许可
39、证或开工报 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 2%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10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 11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 办理备案手续 1、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3、处工程价款2%以上 4%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建设部2000 年 78 号令:第八、九、十、 十一、十二条 12 未组织阶段验收进入下一阶 段施工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第五章第三十
40、一条 . . 责任 主体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内 容处 罚 依 据 13 对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工程 ,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 使用的 14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真实的 15 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 监理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设 计 单 位 1 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标准,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 条 2 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 注册的名义从事设计;设计 人员未受聘于一
41、个设计单位 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 单位,从事设计活动 1、没收非法所得 2、 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3、吊销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 十七条 3 未根据勘察文件设计,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 1、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 条 4 除特殊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 工艺生产线外,指定建筑材 料,建筑配件的生产厂,供 应商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 条 5 设计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 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 主体
42、验收和竣工验收或者出 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1、责令改正 2、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6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未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 许最大沉降量的 1、责令改正 2、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 . 责任 主体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内 容处 罚 依 据 勘 察 单 位 1 勘察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元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
43、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 条 2 勘察文件无负责人签字或签 字不齐全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 条 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 记录不完整 4 不参加施工验槽 5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 保存 6 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 1、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二十条 7 勘察提供的地质情况不准确 8 勘察提供的测量情况不准确 9 勘察提供的水文情况不准确 10 勘察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 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 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 收文件不真实的 1、
44、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11 勘察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 注册的名义从事勘察;勘察 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单位 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 单位,从事勘察活动 1、没收非法所得 2、 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3、吊销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 十七条 监 理 单 位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同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没收违法所得 2、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
45、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 . 责任 主体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内 容处 罚 依 据 3 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各项 工程不履行验收责任的 1、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4 对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 工的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 5 出具虚假报告的 6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承接 工程监理业务的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3、没收非法所得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第六章第四十条
46、7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监理工 程业务的 8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 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9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 务的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2、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者, 吊销资质 证书 3、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10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50%罚款 2、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者, 吊销资质 证书; 3、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11 工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件
47、和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限期整改 2、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 法所得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12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13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 事故 停止执业一年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第六章第五十条 . . 责任 主体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内 容处 罚 依 据 14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 质量事故 五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其监
48、理工程师 岗位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 予注册。 施 工 单 位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罚款 2、负责返工 3、责令停业整顿 4、赔偿造成的损失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建设部令:第八 十七号 ,第三十七条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特 别是强制性技术标准 3 偷工减料 4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5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罚款 2、负责返工 ,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 6 未按规定
49、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建设部令第八十 七号第三十七条 7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 ,试件及有关材料进 行取样检测 . . 责任 主体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内 容处 罚 依 据 8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 合格的工程未及时返修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罚款 2、负责返工,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 9 未履行保修义务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10 未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或 每一检验批进行检查的 1、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11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 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 下道工序的 12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 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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