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pdf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pdf(2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 3. 3. 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 积的 1. 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 3. 3. 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
2、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 ;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
3、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 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 ;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 3。设置中间 . . 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1. 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 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4、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 3. 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 的防火隔绪 和 1. 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 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
5、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 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 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 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 3. 2 (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 倍: . .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 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
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3. 11 甲、乙类厂房(仓库 )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人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 取其他防火措施。 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 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 4. 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 . . . . . 注: 1 乙类厂房与皿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 于 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衷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 建筑的
7、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 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确需相邻时,应符台本表注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离一面外脸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 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 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 性屋檐。每面外坡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 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
8、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 3. 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堵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窗,度顶的耐火极限不低干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 5. 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 的防火间跪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带货登记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3. 4
9、. 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 4. 3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 . . 受表 3. 4. 3 规定的限制。 3. 4. 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雄,液化石油气储 罐.可燃材料堆场 (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 .且 不应小于 13m。 3. 4. 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 建筑的
10、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 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 ,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4m 。 3. 4. 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 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 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 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
11、m 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 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3. 4. 7 同一座“ 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 4. 1 条 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 3. 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 3. 4. 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 3. 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 )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 时
12、,组内厂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 第 3. 4. 1 条的规定确定。 3. 4. 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里在城市建成 区内。 3. 4. 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 及其加油 (气)机、储油 (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 GB 501
13、56的规定。 3. 4. 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 A 的室外变、 配电 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本规范第3. 4. 1 条和第 3. 5. 1 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 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 3. 5. 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 3. 5. 1 的规定。 .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
14、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 . 于表 3. 5. 2 的规定。 . . 3. 5. 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 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 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 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 ,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4m 。 3. 5. 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016 2014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638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