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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合资经营合同范本 2 篇 特征码 WZMeBXhlZicUijbOFEYQ 合资经营合同 2 篇 NO.1 合资经营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abc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 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省(以下简称甲方) ; def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 在(以下简称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 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
2、. 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第 2 页 2.2. 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 。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 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 标。 3.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 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 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 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 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 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 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
3、本与资金 4.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 第 3 页 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 美元) ,甲方和乙方各出资 50计(大 写:美元) ,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 亏损和风险。 4.2.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 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 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 立后 1 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 由董事会决定。 4.3. 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 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
4、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 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 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 同期内不得减少。 4.4. 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 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 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 款。 4.5. 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 4 页 第五条 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 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
5、 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 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 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 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 (4 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 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 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 6 月和 12 月) ,由董 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 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 议。会议记录采用
6、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 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 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第 5 页 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 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 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经营管理
7、的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 施办法; 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 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 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 准。 (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 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 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 6 页 6.1. 甲方和乙
8、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 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 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 业。 6.2.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 减免待遇; 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 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 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 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 等事项; 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
9、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 译人员; 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 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 第 7 页 以协助。 6.3.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 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 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 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 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 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
10、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 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 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 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 筹建工作 7.1. 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 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 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 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 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 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 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 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 6.2.款规定负责
11、联系 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 第 8 页 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 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 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 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 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 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 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 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 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 利润分配及税务 8.1. 每个财
12、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 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 款 8.1.的目的, “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 余下的数额: (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 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 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 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 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 9 页 8.2. 按照“xx 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 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13、15)对 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 20至 50或免 税 1 年至 3 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 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 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 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 权利: (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 术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 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 3 个月至 6 个 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 不能适应要求而在
14、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 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 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 计月工资制; 9.3. 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 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 第 10 页 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 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 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 会计与审计 10.1. 公司应按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 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10.2.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10)天内编制 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 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 的。 10.3.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30)天内编制年度 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 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 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中国政府注 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4. 甲方和乙方
16、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 (1)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 11.1.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 到批准书后的 1 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 第 11 页 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 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10)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注册 资本需增多,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11.3. 当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双
17、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5)年 的延长。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 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转让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 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 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 公司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 (3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 (3)
18、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 第 12 页 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 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 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 (4)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 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终止和清算 13.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60)天内发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
19、 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 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 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13.2.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 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 执行。 13.3. 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 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 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4.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 第 13 页 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
20、优 先购买权。 13.5. 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 ,则公司的业 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 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 13.6. 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 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 14.1. 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 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 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 14.2.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 的先进的项目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 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保险 15. 在合同期内,
21、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 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六条 适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 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 xx 省 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 第 14 页 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 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6.2. 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 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xx 省经济特区的
22、法律、法令、规章及条 例的保护。 第十七条 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17.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 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 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 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17.3. 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 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 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 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 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 裁
23、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第 15 页 18.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 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 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 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 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 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 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14)天内 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
24、力事件 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 (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 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文字和语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 合同主件为准。 19.2. 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 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 的意义和解释。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 16 页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
25、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 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条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 两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 的文件,即告作废。 21.2.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 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 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 受到影响或削弱。 21.3.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 特此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通知 22.1. 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
26、传、 电报、信件等) ,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第 17 页 信箱: 信箱: 电话: 电话: 电报: 电报: 电传: 电传: 22.2. 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 更改时应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注: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须遵照中国有关法律,按主管部门 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双方签订的契约予以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合 资企业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双 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关于合资期限、经营 自主权、税务优惠等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 第 18 页 NO.2 合资经营 xx有限公司 合 同 (本
27、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 、有关外商投资企 业的法律、 行 zd 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xx公司和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 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共同投资举办 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电话: ,传真:,E-Mail:。 乙方:公司,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 地
28、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 籍,电话:,传真:,E-Mail:。 第 19 页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 (注:境外合营方是自然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 和常住住所、电话等)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 意在 xx 市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 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xx 市区路号。 第四条 合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 xx 市登记注 册,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 受中国
29、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 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 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 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 xx 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 20 页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 它币种)万元。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 它币种
30、)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 占; 乙方出资万元, 占; 丙方出资 (注: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 一般不低于 25%。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这间的差额 部分,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 金 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乙方: 现 金 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第 21 页 丙方: (注:1、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但合营各方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营公司注 册资本的 30。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
31、则 境外投资者现金出资部分须注明“以等值的外币出资,并按缴 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3、若投 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现金出 资的,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并按缴款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约定的外币” 。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同 步缴付,每期缴付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如下: (注: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全部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 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也不得低
32、于法定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 可以在 5 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 构批准。 第 22 页 第十四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 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 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 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
33、责任: 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组织合营企业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 协助办理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 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协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 他人员;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 手续;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第 23 页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并负责将乙方出资的机械设备等 实物运至合营企业目的地; 协助合营
34、企业在国际市场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协助合营企业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负责培训合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若有丙、丁方,也应明确规定其应尽的责任; 上述的责任条款多余的应删去,不够的应补充;若合营任 何一方有技术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则转让方与承让方应须按照 技术转让有关规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 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3-13 人)名董事组成。其中甲 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
35、 (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 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 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多 第 24 页 数董事(注:或过半数的董事)通过。 (注:应选定一种方式)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 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36、方能举行。会议 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 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在法定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 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 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 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监事会
37、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监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 第 25 页 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名(不得少于 3 人)监事组成,其 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职工代表名(比例 不得低于 1/3)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合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 司
38、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 字。 第十章 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 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 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 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 第 26 页 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
39、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 续。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 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 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 zd 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 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
40、计报 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外国合营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 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三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 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 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 27 页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的措施。 第十一章 合营企业筹备和建设 (注:企业筹备建设内容条款,合营
41、各方可以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应在距合 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应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 资法律、行 zd 规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算。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二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包括:合营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 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营 企业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2、才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 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 第 28 页 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对一方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 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 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 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 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 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 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守约方可以依法
43、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 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 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 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 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 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 第 29 页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
44、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 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 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 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 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 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 xx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 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达成和解协议的,各方可将该和解协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和解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
45、不成的,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内打“” ): 直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直接提交 xx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员会名称为: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 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八章 文 字 第 30 页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营 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若只用 中文书写,则本章可省略)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 包括:合资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 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自 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xx 省 xx 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 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 权代表)签字: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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