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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双方产品合作协议1 特征码 PLumuBjRQrxvndEfxKxI 甲方: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艺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 10 号 邮编:100015 联系人: 电话:010-58602288- 传真:010-64313600 电子邮件: (以上三者统称“甲方”)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公司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第 2 页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 定义 1.
2、酒店产品:指甲方提供的酒店查询、预订服务。 2. 机票产品:指甲方提供的机票查询、预订服务。 3. 乙方媒介:乙方网站、栏目及乙方联盟会员网站、栏目 等。 4. 乙方联盟会员网站:与乙方网站建立合法合作关系,并 得到乙方授权使用乙方内容的网站。 5. 合作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和/或线下渠道。 (1) 线上渠道: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乙方媒介中展 示的,用于推广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的网页或产品链接; (2) 线下渠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预订酒店产品及 机票产品的电话 。 6. 合作渠道会员:合作期间,通过合作渠道预订酒店产品 及机票产品并实际结账的客人。 7. 有效酒店交易额:合作渠道会员通过
3、合作渠道订购酒店 产品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后的酒店交易总金额,该金额仅限酒 店的入住费用,不含餐饮、娱乐、酒水、通讯、加床及政府税 金等其他费用。 8. 有效机票交易额:合作渠道会员通过合作渠道订购机票 第 3 页 产品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后的机票交易总金额,该金额不含机 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及退废票、儿童票及婴儿票等款项。 9. 有效电话接听:拨打线下渠道指定的电话号码且甲方呼 叫中心成功接听过的呼入电话。 10. 竞争活动:任何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提供的服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机票/酒店预订、 机票/酒店预订分销系统、各种相关旅游包价产品服务等。 11. “书面”形式
4、:包括纸面、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及在 甲方指定网址公布(甲方指定网址为:http:/ap.elong. 及/或 后继、替代网站)。 12. “不可抗力”: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 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 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 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带 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 其它类似事件。 二、 双方承诺及保证 1. 有合法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服务,且其授权代表拥有 充分权利签署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 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
5、国法律。 3. 不会在各自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站)上进行不利于对方影 第 4 页 响的陈述或报道。 4. 不会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 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亦不会泄露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 的任何信息。 5. 不会向对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工作 人员(包括政府机构职员,以下同)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 付任何佣金、报酬、回扣、款待、礼品等不当利益,亦不得就 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三、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根据双方合作的需要,给乙方开放登录甲
6、方指定网 址后台的权限,以用于乙方下载合作渠道推广代码、查看合作 渠道产生的订单及佣金、获悉最新甲方促销活动及合作条款变 更等信息。 2. 甲方有根据约定付款的义务。 3. 甲方有权决定合作渠道中的内容,且所有由合作渠道产 生的酒店、机票预订服务及产品均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具有 所提供服务及产品的最终解释权。 四、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在乙方媒介中宣传/推广合作渠道,并应配合甲 方在旅游高峰期(如春节、十一、暑期等),在合作渠道上大力 推广甲方产品,以达到双方满意的营销效果。 第 5 页 2. 乙方媒介不得展示/刊登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 亦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7、肖像权、商标 专用权等),且乙方有责任对乙方联盟会员网站的经营及内容进 行审核和管理,以确保乙方联盟会员网站的合法性。 3. 乙方支付给乙方联盟会 会员网站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比例。 4. 乙方应指定相应的商务、技术人员经常与甲方进行沟通 和协调,除保证合作渠道的正常运行外,就推广宣传、页面调 整及其他技术合作方面的工作进行沟通和推进。 5. 乙方不得申请、注册或使用带有“艺龙” “龙” “elong” “long” 元素或与其相似、类似或易混淆的任何类型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域名、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地址名称等), 且不得使用与 网站近似的网页设计/版式或其它鲜明的品牌
8、特 征;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影响。 6. 若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申请、注册或使用上述艺龙 知识产权,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 内将上述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 受影响。 第 6 页 7.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 甲方通过本协议授权其使用的一切内容。 五、 佣金及结算 (一) 佣金 1. 酒店产品佣金:甲方根据每月通过合作渠道产生的有效 酒店交易额确定乙方享受的返佣比例。 每月有效酒店交易额 (单位:人民币元) 010000(含) 1000150000(含) 50001100000(含) 100001 以上 佣金
9、比例 5% 6% 7% 8% 例如:XX 年 1 月 1 日-1 月 31 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合作 渠道产生了有效酒店交易额 15000 元,则酒店产品佣金为:人 民币 150006%=900 元。2. 机票产品佣金:每月有效机票交易 额的 0.5%。 3. 甲方的电话专线服务费用:双方同意自乙方佣金中(包 第 7 页 含酒店和机票佣金)扣除甲方提供专线电话接听的服务费用,佣 金扣除金额=每月有效电话接听总数*2 元。 4. 乙方应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信息,因联系信息或付款信 息错误或不完整而导致汇款被退回或取消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 甲方有权从乙方佣金中扣除。 (二) 结算 1. 双方按自然月为周期结算佣金;但一个或连续多个结算 周期内酒店/机票的应付佣金累计未达到人民币 100 元时,则顺 延至下个月结算。 2. 甲方于每月十五日(如遇公众节假日自动顺延) 将上一 个月酒店/机票预订、有效电话接听数量以及佣金情况通知乙方, 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七日前予以核对并向甲方回复确认邮件,如 甲方在二十七日前未收到乙方任何的回复邮件,视为乙方确认 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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