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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模板1 特征码 uSFgTmOPHxfCZAFdEEPW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需方:_ 供方:_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 “需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 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 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 效日期。 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 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
2、指 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 ,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 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 第 2 页 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 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 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 “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 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 满后的验收。 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 “电厂”是指_电厂。 13
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 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 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 “现场”是指位于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 定的地方。 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备用部 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 3 年运行用。 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 试运行。 17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 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第 3 页 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 或签名的文件。 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 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
4、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 人允许的受让方。 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 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 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 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 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项 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 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 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
5、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 第 4 页 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 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 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 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 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 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 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 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6、补上,且不 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 为_元(大写:_) 。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 为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 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 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 第 5 页 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 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R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7、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 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元) 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 份,影印件四份) ;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 印件四份) 。 2合同开始日期起 1 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 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 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作为预付款。 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 2 个月,则合同交货 第 6 页 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 2 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 6 个月,则
8、合同价增加_,顺 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 (注:第十四条 1 和第十四条 2 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 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 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 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 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 30 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 该批货物货款的 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 168 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 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 80的商业发票(正本 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 该
9、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 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 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 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 份,影印件四份) ;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第 7 页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 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 用线(车上)码头(船上)
10、;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 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 ,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 用线(车上)码头(船上) 。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 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 上)码头(船上) 。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 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 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 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 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 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 迟交货
11、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 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 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 8 页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 (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 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超过 9 米 3 米 3 米的每件货物 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 明重
12、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 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 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 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 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 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 第 9 页 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 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 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
13、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 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 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 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 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 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 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 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 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 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 收到需方
14、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 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 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 第 10 页 应在 3 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 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 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 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 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 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 备的款项。 第二十
15、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 _, (零担)(散货):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 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 1029 号文及国家 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 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 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 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 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 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 11 页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
16、装部件在装配 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 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 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 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 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 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另邮
17、寄装箱清单各 2 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 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 注明上述内容。 第 12 页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 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 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 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 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 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
18、洁净加工面的 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 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 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 第 13 页 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 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 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 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 7 天内到达现场调查。
19、 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 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 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 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 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 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 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 份。 第 14 页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 络会
20、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 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 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 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 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 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 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 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 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 虑,应尽
21、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 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 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 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 第 15 页 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 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 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 备,供方有
22、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 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 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 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 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 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 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 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
23、, 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 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 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 第 16 页 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 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 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 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 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 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
24、方与 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 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 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 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 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 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 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 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 第 17 页 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 出
25、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 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 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 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 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 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 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 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 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
26、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 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 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 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 第 18 页 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 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 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 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 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 最后一批设
27、备到达现场(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 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 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 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 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 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 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 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 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 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 到
28、索赔通知后(1 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 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 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 第 19 页 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 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 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 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3 个月, 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
29、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 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6 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 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 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 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
30、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 第 20 页 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3 个月。 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 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 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 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完毕后,应在 6 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 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 10 天内, 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 项
31、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 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 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 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 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 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 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 第 21 页 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
32、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 10 天 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 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 条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 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 15 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 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 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需方应签 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
33、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 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 15 天 内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第八十五条 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 第 22 页 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 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 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 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 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 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 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34、,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 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 ,供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 1 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八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 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 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 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 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 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 (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第八十七条 保证期一般
35、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 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 第 23 页 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 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 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 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 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 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 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
36、时数要 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 ,供方为“合同 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八十九条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 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 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 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 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 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 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 有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 供方技术人员的原
37、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 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 第 24 页 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十条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 15 天内出具 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 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 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 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 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 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
38、款或委托需方 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 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 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 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三条 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 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 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 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_;汽轮机:_;发 电机:_。 第九十四条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 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 , 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
39、一年。 第 25 页 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 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 , 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 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 14 周,每周罚迟交货 物金额的(05) ;迟交 5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 ;迟交 9 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 满 1 周按 1 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 1 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 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 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 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40、)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 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 6 个月时,需 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 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 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 第 26 页 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 则每迟交 1 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 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 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 1 周供方将向 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
41、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 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 。 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 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 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 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 (6 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 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 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 14 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 (_) ;迟交 58 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 ; 迟
42、交 9 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 ;不满 1 周按 1 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 第 27 页 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5) 。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 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 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 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 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 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 响时,供方应在
43、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 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 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 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 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 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 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 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 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 28
44、页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 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 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 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 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 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 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 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 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
45、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 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 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 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 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 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 方或破产 第 29 页 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 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 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 需方有
46、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 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 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 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 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 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 (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 、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 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 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
47、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 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 第 30 页 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 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 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 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 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 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 续到(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 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 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 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仲裁则地点为_。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 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 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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