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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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之我见 特征码 SHkNCFwCkLsHIBgFnKtQ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这样私家车大量出现,经济的 发展、运输的发达,使大量运输户奔波在公路上,造成了车辆 拥挤,事故不段发生。就我们区法院来说,从 20XX 年起有关交 通肇事案件开始出现,20XX 年 2 起,20XX 年收案 7 起,有些案 件虽然没有移送到法院,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从移送到法 院审理的案件上看,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是多方面的,无证 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操作、驾驶报废的车辆等,有的虽然有 证但属未参加过正规培训就拿到证照而驾驶造成
2、的。根据司乘 人员的素质,肇事后有立刻抢救的、有逃逸的、有弃之荒野, 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拒不履行抢救义务,以致造成被害人死 亡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在处理结束上是有很大差异。现根据不 同情况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对方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页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从主体资格上看,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凡年满 16 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 括以
3、下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2、交通设备的操 纵人员;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4、交通运 输安全的管理人员。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 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第 7 条规定:“单 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 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 1 人或 重伤 3 人以上
4、,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2、死亡 3 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通 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 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 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 3 页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也就是说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员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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