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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我国监狱行政处罚适用程序论文 特征码 ERzuydotKxNNWmeqpJPD *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形式 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 作为的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 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 障实施。 一、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历史演进。 我国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监狱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处 罚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处遇限制和禁闭,行政处罚没有单列。 但是,受惩罚过程中罪犯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处罚形式也有 逐渐趋向人道、文明的趋势。建国以后,在有关监狱的法律、 法
2、规中,行政处罚才从对罪犯日常生活处遇的限制、制裁中分 离、单列出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方式中却列出了一个不规 范的“记过” 。 第 2 页 1、清朝末年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监狱规则 清朝末年是早期监狱立法的雏形期,监狱改良运动是北洋 军阀政府正式颁布监狱规则的前奏。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监狱法典是大清监狱律草案 。1904 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他同武廷 芳等人进行了一系列狱制改良的立法活动。1908 年,清政府聘 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兹次郎出任狱务顾问,起草监狱律及设 计改建监狱的规划。同年大清监狱律草案递交法律馆审查, 于 1910 年上奏,但未颁布实施。据大清监狱律
3、草案第一百 九十四条规定:“惩罚之种类如下:一、叱责;二、三月以内 停止赏遇;三、废止赏遇;四、三次以内禁止接见;五、三次 以内禁止发受书信;六、三月以内禁止阅读书籍;七、十五日 以内停止陈请作业;八、一月以内停止使用自备之衣类卧具及 杂具;九、一月以内停止自备粮食;十、七日以内 停止运动; 十一、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十二、七日以内之减食; 十三、二月以内之独慎;十四、七日以内之屏禁。独慎令受罚 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其课作业与否得斟酌情形定之。屏禁令 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暗其罚室,禁用卧具。 ” 第 3 页 大清监狱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在监人不服的申诉权、 申诉方式、监狱官员的回避
4、及申诉裁决的效力。 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基本上 照搬了日本的监狱法。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却成为 1913 年 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的蓝本。 北洋军阀统治前后持续了 16 年,从 1912 年起到 1928 年起 到 1928 年奉系军阀张作霖在皇姑屯被日本关东军炸死,北洋军 阀政权宣告覆灭。1912 年 4 月至 1916 年 6 月是袁世凯统治时 期,1916 年 6 月至 1920 年、1920 年至 1924 年、1924 年至 1928 年分别为皖系、直系、奉系军阀统治阶段。由于政权更迭, 连年战争,虽然全国创办了 80 座新式监狱,颁布了一些监狱法 规,但
5、是,由于国库空虚、监狱经费拮据,新监难以维持,受 战乱影响较大。这一时期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者违反监 规纪律时处以面责,停止发受书信、接见及阅读书籍,减食、 停止运动,减削赏与金,慎独、暗室监禁,酌减赏与金等惩罚。 受罚者有疾病及其他特别事由时得停止惩罚。受惩罚者,有悛 悔情状时免除处罚。以上条款与大清监狱律的内容大同小 异。 2、民国时期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第 4 页 民国时期 1927 年至 1949 年的监狱,一方面基本上承袭清 末、北洋军阀政府的狱制,同时又吸取了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立 法的一些内容,监狱法规比较完备、严密。这期间南京国民政 府于公布了监狱规则和监狱处务规则 (1928 年
6、 10 月) , 监狱行刑法和监狱条例 (1946 年 1 月 19 日) 。军政部 公布了军人监狱规则 (1930 年 8 月) 。监狱的内部机构设置、 各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至 今没有规定,可见其详细和完备。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第八 十六条规定:“在监者违反监狱纪律时得处以下各种之惩罚: 一、面责;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三、撤消赏遇;四、三次 以内停止发受书信及接见;五、三月以内停止阅读书籍;六、 七日以内停止运动;七、减削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八、二月 以内之慎独;九、五日以内之暗室禁闭。前列一与各种惩罚得 并科之。 ” 民国十九年八月
7、军政部公布的军人监狱规则增加了 “掌责” (由监狱长酌量情节轻重得施以四十板以下之掌责) 。 康德四年十一月公布的伪满洲国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规 第 5 页 定:“惩罚之种类如下:一、叱责;二、七日内停止运动;三、 二月内禁止阅读书籍;四、二月内禁止使用笔墨;五、削减作 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六、七日以内之屏禁;七、二月内停 止赏遇;八、废止赏遇;九、十五日以内停止著用自备之衣类、 寝具;十、十五日以内停止自备饮食。第一项各款之惩罚得并 科之。 ” 台湾监狱,罪犯受行政处罚时,其权利较以往已有所扩大。 台湾现行的监狱行刑法是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公布三十 六年六月十日开始施行的。以后经过多次修订。该法第
8、七十六 条规定:“受刑人违背纪律时,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数款之惩罚: 一训诫。二停止接见一至三次。三强制劳动一至五日,每日以 小时为限。四停止购买物品。五减少劳作金。六停止户外活 动一至七日。 ”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告知与辩解权,第七十九条规 定了撤消惩罚的情形。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立的监狱溯源于 1927 年 11 月至 1931 年 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期间,早期是在各地工农 第 6 页 武装暴动的过程中,各地肃反机关建立的拘留所、看守所。关 押对象主要是各种反革命犯和部分刑事犯。由于政权不稳,经 常处于游击状态,因而以看管住犯人不逃
9、跑为主,管理简单, 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狱法规。1932 年 8 月 10 日,中华苏维埃司 法人民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 这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监狱法规,监狱管理初步有法可依。 劳动感化院既是改造机关又是生产单位,是后来人民民主政权 监狱机关的雏形,这时除看守所关押未决犯外,还设立了苦工 队 用以关押短刑犯。这一时期曾出现了左倾错误,如:1934 年 5 月人民委员会发布训令,在战争地区对地主全部编入永久 劳役队,富农编入临时劳役队,强制劳动。后来随着南方根据 地的丧失,监狱数量逐渐减少。 1937 年 7 月 7 日“芦沟桥事变”后,中国历史进入了抗战 时期。随着敌
10、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和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各 根据地的监狱陆续产生。抗日民主政权的监狱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1937 年至 1940 年时期缺乏监狱管理经验和统一的监狱 管理制度以及旧的监狱管理制度和思想的影响,各监狱不同程 度的出现过管理方面的偏差。1941 年至 1943 年期间,监狱形 态由单一的看守所发展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自新习艺 所和监狱,1937 年 7 月 12 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并建立 了高等法院看守所,1941 年后,县级看守所设立。1942 年 9 月 第 7 页 陕甘宁高等法院监狱建立。1943 年至 1945 年,颁布一系列监 狱法规和监狱管理制度。 陕甘宁边区
11、的监狱规定了罪犯不服处罚的申诉权。 1944 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押人犯服刑奖惩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如人犯服役有消极怠工或其他不良行为者,得 按情节之轻重给予下列惩罚:“(一)批评(包括个人及小组 批评) ;(二)全体讨论斗争;(三)停止或撤消奖金之一部或 全部(此项所称一部或全部分月季年三种,视其情节轻重定之) ” 。第十六条规定了不服惩罚的申诉权。即:“实施第十三条第 三款惩罚应经各部门会议通过,如被惩罚人不服,得向本院申 诉”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守法人如有违反规则,按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各种处分:一、 打扫公共卫生;二、于工作时间外加工或分配较苦的工作;
12、三、 扣除应得奖励或红利之全部或一部;四、刑事处分。 ” 陕甘宁边区政府将“刑事处分”与不属于同一层面的内容 混列在一起,反映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立法的局限性。 解放战争时期成立的管训队以收押俘虏为主,劳动改造队 以生产为主、半军事化管理,这一时期主要是专项打击的文件、 第 8 页 政策,没有产生专门的监狱法规。 4、建国以后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建国初期的监狱主要是关押土改、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 运动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国民党军队的俘虏,当时,国家财政十 分困难。1951 年 5 月在全国第三次公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指 示“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 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13、,必须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于 是,全国的县、专署、省、大行政区、中央各级均设立了劳动 改造管理部门,开始劳动改造罪犯。1954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以下 简称劳改条例 ) 。 1966 年至 1976 年十年动乱时期,监狱工作受严重破坏。 全国监狱数量减少百分之六十,法规、正常秩序被践踏,制造 了以一大批冤假错案。 行政处罚的名称和形式是在建国以后的监狱法规中开始出 现的,这是监狱立法的进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形式中却出 现了不规范的“记过”这一“罚种” 。清末至建国前成文的监狱 法均没有“记过”之规定。正式出现“记过”规定的是劳改 第 9 页 条例第六十九条:“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据不同情 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一)有妨碍其他犯人 改造的行为的;(二)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三)在劳 动中懒惰怠工的;(四)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则行为的。 ”第七十 条规定奖励和惩罚“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宣 布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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