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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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特征码 FQYzCExtVIYCPucKOkwa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 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 在职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8 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 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 第 2 页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 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 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
3、事故导致 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 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 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 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 给付表二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 第 3 页 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
4、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 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 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 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 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 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 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 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 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 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
5、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 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 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 第 4 页 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 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 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 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6、、毒品、管 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 5 页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 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
7、另有约定外,投保人 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 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 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 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
8、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 6 页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 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 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 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 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 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 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
9、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 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 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 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 第 7 页 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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