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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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特征码 bnUVcrYQQHtVWwpgFFRf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 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 5 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 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 3 个月,其中产前为 15 天。晚育 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7 30 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
2、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 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 30 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 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 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第 2 页 1、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 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 7 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 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 4 天,但累计最多不 超过 7 天。
3、(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 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 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 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 ,否则 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 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 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 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 第 3 页 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4、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 5 天内 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 15 天以内由所在乡镇 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 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 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 ,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 20 天以 内由人事科审批;20 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 天以上由局长 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 60 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 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 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 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 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 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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