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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范文1 特征码 cCbkDssiMJFxZZaDybDV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 章确认) ;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章 术语和定义 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 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 旅游服务的费用。 第 2 页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 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 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 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 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
3、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 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 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 第 3 页 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 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 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 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 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 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
4、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 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 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 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 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 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 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 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 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
5、团队,不随团 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 第 4 页 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 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 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 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 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 者过失以外的
6、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 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 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 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 (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 、饭店住宿费用(含 预订金)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 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第 5 页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以下简称行程单 ) ,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行程单 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 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 间,不足 2 24 小时以一日计) ;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 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 , 非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 施) ;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 地点、标准) ;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 线路内容包
8、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 间) ; 第 6 页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 内容) ;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 现“准” 、 “豪华” 、 “仅供参考” 、 “以为准” 、 “与同 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 行程单 ,在旅游者理解本 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 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 符合中华
9、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 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第 7 页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 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 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 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
10、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 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 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 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 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 以及法
11、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第 8 页 法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 (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 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
12、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 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 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 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 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第 9 页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 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13、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 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 、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 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 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 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 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
14、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 第 10 页 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 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 (车、船) 、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 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 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15、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 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 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 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 11 页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 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16、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 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 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 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 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 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 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
17、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 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 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 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 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 第 12 页 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 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 者承担,减少的费用
18、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 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 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按照出发 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 (含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 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不含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 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
19、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 第 13 页 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 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 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 开始前 7 日以上收到旅
20、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 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 开始前 7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 ,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 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 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 开始前 7 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 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 14 页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 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
21、 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 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 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 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 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 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 第十二条第 2 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 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22、%;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 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 1 款或者第 2 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 第 15 页 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额不应当 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 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
23、发地或者 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 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 二条第 2 款,第十三条第 2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 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 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 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 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 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行程
24、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 第 16 页 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 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 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造成项目减少、 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
25、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旅游者 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 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 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 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 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
26、结束后 30 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 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 第 17 页 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 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 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 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
27、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 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 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第 18 页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 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 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28、,旅 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 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 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 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 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
29、人,儿童(不满 14 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 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第 19 页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 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
30、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 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第 20 页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 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 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 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31、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 补充协议 (附件 3) 、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附件 4) 。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 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 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 第 21 页 认。 )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 22 页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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