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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特征码 EGYUoisTKuGAeMysnSgI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并经审查合格录取的学生, 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办理入学 手续。 2、在册学生每学期须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按规定 办理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上述手续,按自 动退学处理。 3、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 表、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毕业 鉴定等。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时,其中有关档案由学校寄交学 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 2 页 4
2、、新生学生证需盖学期注册章方才生效学生证只证明本人的学 生身份,不作它用。学生证若有遗失需要申述理由,并经任职 单位证明属实,经学校审核后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时需缴交手 续费。毕业或退学时须按规定将学生证交回,方能领取毕业、 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载 入学习成绩登记表,作为升级和毕业的依据。 6、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成绩 占 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 8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 以及测验成绩。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总分满 60 分为及格。 7、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和缺课情况进行全面
3、检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 3 页 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8、因帮不能参加考试,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于考前向辅导站办 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按旷考 处理。 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定 ,凡考试作弊(不论是主动 或协作作弊也不论其作弊程度如何)者,其该门课程的成绩作 零分计,并注里“作弊”字校,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 纪律处分。 10、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向班主任申请参加 相同课程相关年级的考试。 三、休学、复学、退学及转专业 11、学生有下列
4、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健康原因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 4 页 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12、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13、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14、因病休学期要求复学者,要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 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 单位证明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复学申请一般在休学期满前 一个月办理。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学年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第 5 页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16、学生退字时,按规定办理退字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费不退。 17、在籍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工作单位调动或特殊原因需 要转学仅限于同种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学生应持单位证明向中国药科大学成教育学院申请,经同意后 再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转入 学校应报省教委备案,如发现不合规格者,省教委有权纠正。 四、课程的免修、缓修 18、免修: 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若其课程 内容和教学学时符合现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经学 院审查同意,
6、可直接承认其成绩。 主要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 第 6 页 上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19、缓修:学生如遇特殊原因学习确有困难经单位及成教院同 意可申请缓修不影响后继课程学习的某些课程,缓修课程可随 后继班级修读。 五、考勤与纪律 20、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与辅导站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 21、每次面授学生必须按时到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病或特殊 原因不能参加者,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凡 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22、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 旷课时数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十学
7、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应令其退学。 六、奖励与处分 第 7 页 23、经学校全面考核和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后,凡思想品德 好,成绩优秀者(各门成绩在 90 分以上或有创造性成果)或班 级工作表现突出,各课程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的学生干部,可授 予“优秀学生”称号并给予奖励。 24、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25、凡受到奖励或校经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及时通报学生所在 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26、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七、结业、结业及肄业 27、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全面 鉴定。 28、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 3 年)内,经考核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成绩全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 8 页 29、学生修业达到最高年限,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 证书。 30、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 划规定的课程时,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 者,发给学习证明。 八、附则 本条例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和结合我校校情研究制订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成人教育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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