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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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样本1 特征码 BuOzNMdDHxCQtgyreoZl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 在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与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 在 (以下简称为代理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第一条 地区与产品 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为委托 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 区” ) ,推销附件所列举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 。 如果委托人决定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 委托人应通知代理人以便讨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 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如果考虑到新产品的性能 第 2 页 以及代理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代理人代理是不 合理
2、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 ,上述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就 不适用。 第二条 诚信与公平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将依照诚信 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 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三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 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应以负责任的商人的勤 勉和努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经“地区”之外的 地方征求定货。如果代理人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 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注) ,应 适用第节的规定。 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
3、 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注 ) 。代理人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委托人(除 以下第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注 ) 。 代理人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 第 3 页 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注)对“产品”进行 报价。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 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人必须尽 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 付款单独地存放。 第四条 委托人接受定单 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对其转交的定 单予以接受或拒绝。委托人对代理人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 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4、。 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人所转交的 定单。应特别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例如, 这样做的目的只是妨碍代理人的活动) ,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第五条 保证不进行竞争 未经委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的全 部期限内不得代表、制造或经销与“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代理人可以代表、经销或制造与“产品”无竞争 的任何产品,但是应在进行上述活动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 如果考虑到鉴于:()代理人打算代理的产品的性能以及 ()代理人打算为之进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委 第 4 页 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会被影响,则上述 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义务不适用。 若委托人
5、如此要求,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该要求 是合理的,则代理人须不为与委托人竞争的制造商代表或经销 非竞争性产品(注) 。 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对附件所列 举的产品作为代表(和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经销或制造) 。 第六条 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代理人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 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当事人可同意在“地区”内联合进行宣传广告。 广告的内容必须经委托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广告的费用应按附 件三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当事人应同意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 展览会。代理人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按附件三的 规定由当事
6、人分摊。 第七条 销售目标 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注) 第 5 页 当事人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 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在附件五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 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第八条 分代理人(注)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 代理人必须自己 进行业务活动,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 代理人应对分代理人的活动责。 第九条 向委托人通报情况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其在“地区” 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代理人应答复委托人提出 的合理的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
7、托人通报有关: ()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律和 法规, (如进口条例、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 ;() 有关代理人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要是与委托人有关。 第十条 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转交定单 的顾客的支付能力。对于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财务处于危急 第 6 页 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报这种情况下,不得 将其定单转交委托人。 只有经当事人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 内,代理人才能充当担保买方信用的代理人。双方为此应填写 并签署附件五。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商标和标志 代理人应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 标志,但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识别
8、和宣传“产品” ,而且只限于在 本合同的范围内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区”或其它地区将 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或与以上商标、商名或标志相近 似而可能引起混乱名)如以注册或使之被注册。 本条第一所规定的关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 名或标志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 立即终结。 代理人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 侵权时,应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条 顾客投诉 代理人应立即将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顾客对“产品”的意见 或投诉通知委托人。 当事人应及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除 非代理人收到专门的书面授权,他无权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人卷 入。 第 7 页 第十三条
9、排他性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授予“地区” 内的其他人或企业“产品”的代理权和销售权。 然而,委托人有权与“地区”内的顾客直接进 行交易而无须代理人介入(但应通知代理人) ;经此形成的任何 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本合同规定的佣金。 委托人有权与附件六所列举的特别顾客直 接进行交易;同这一类顾客的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附件 六规定的减低的佣金。如果当事人未填写附件六(特 别顾客与减低的佣金) ,则第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 向代理人通报情况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产品”的所有必 要的书面资料(诸如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人为履 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它资料。 委托人还应该不无理迟
10、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 否接受或拒绝和或不予执行代理人所转交的生意。 委托人应经常将其与“地区”内顾客的交往情 况向代理人通报。 P 如果委托人预料其供货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 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人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人佣金 第 8 页 代理人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向设立在 “地区”内的顾客销售“产品”中收取附件六规定的佣金。 如果代理人与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进行业 务中,由于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外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 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这种定单,则代理人应有权收取减低 的佣金,其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决定。同样,若其他代理 人在“地区”外设立的顾客招揽定
11、单导致与“地区”内设立的 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则代理人的佣金也应减低。 在适当情况下,如果给予顾客的条款和条件比 委托人的标准条件更为优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以事先商 定经过减少的佣金。如果当事人已填写附件六,其中指明 的数额应分别适用于各种情况。 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义 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如电话、电传、办公费用、差旅支出等) 应由佣金负担。 第十六条 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佣金应根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 格(现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诸 如包装、运输、保险) ,并扣除所有的关 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 ,如果这些附加费用,关税和税收在发 票上
12、分别列明的话。 第 9 页 代理人在顾客全部支付发票价格后即取得收取 佣金的权利。如果按 照销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佣金。如果委 托人就顾客不付贷款 的风险而投保,当事人可以商定,通过填写附件六、款, 佣金以委托人从保 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中进行支付。 委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报 表并且列举应付佣金 的有关生意。佣金不得迟于该季度之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 付。 代理人有权取得所有资料,特别是委托人帐册 的摘录,以便检查其 应得的佣金额。委托人应允许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独立的审计 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 人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人负担。 如果委托人将佣金(或代理
13、人应收取的其他金 额)转至国外须经政 府授权(例如由于委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 ,则应在取得这 种授权后才进行支 付。委托人为取得上述授权应采取所有的必要步骤。 除非另有约定,佣金应以须付佣金的销售合同 第 10 页 的币种进行计算。 在“地区”内就代理人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 由代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未成交的业务 代理人转交的报价或定单没有被委托人接受, 不应支付佣金。 如果代理人转交定单致使委托人签订合同,但 此后合同未能生效, 代理人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应 负责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 本合同的期限为无限,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并在 自日起生效。 以
14、前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 当事人在合同满期之 提前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于四个月 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 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 到日期的书面通讯 第 11 页 手段(如有回执的挂 专门信使、电传)通知终止本合同。如 号信、专门信使、 电传)提出终止合同 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限为六 ,则本合同将以一 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 个月。通知期限的终止日应与某日历月 长。如果合同已持 续五年以上,通知期 份的最后一天相重合。当事人可以用书 限为六个月。双方 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更 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长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业务 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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