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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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特征码 DDryBMHTcwCUkqmqHOmS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第 2 页 。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 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 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 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 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 量表。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
3、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 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 24 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 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 第 3 页 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 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 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 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 12 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 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 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 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 12 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 达到不低于
4、 18的标准。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甲 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 ,先以按面 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 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 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 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 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 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5、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 第 4 页 (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 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 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 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 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 121 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 3.采
6、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 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 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 第 5 页 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 建筑平方米?采暖期) /采暖期天数(天)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 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
7、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 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 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 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 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 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 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 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
8、热人正 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 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 报修。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 第 6 页 时应当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 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 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 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 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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