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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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特征码 lxkLcVNOaaaqPKYBHmBA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广*初字第 144 号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国*律师。 被告:惠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秋长镇。 法定代表人:(MILLEDERMARIONCHARLES)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富跃家 私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XX 年 4 月 4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 4 月 4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 独任审
2、判,于 20XX 年 5 月 22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 第 2 页 交换,于 5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本院决定本案与另外十九宗原告诉被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合 并审理。被告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证据交 换。原告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丹 茹,被告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稳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 20XX 年 5 月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办理出口货物(柜号 CFLU8102623)的拖车、报关等货运代理业务,上述业务费用共 6,707 元(以下如无特指
3、,均为人民币元) 。原告每月均将费用 以对账单的形式传真通知被告,被告接收后从未表示过异议, 只是表示等其付款。此后虽经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 还原告拖车费、码头费、报关费等共 6,707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翻译费、 差旅费等费用。 原告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了以下证据:1.账单。2.装箱单。3.提单底单。4.提单修改说明 及修改后的提单底单。5.提单。6.保险单底单。7.保险单。 8.5、6、7 三个月的对账单。9.翻译费发票。 被告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辩
4、称:被告从未委托过原 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更不存在拖车费、 第 3 页 码头费、报关费等费用。原告的起诉状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 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在本院审理的(20XX)广海法初字第 398 号案中提供 了以下证据:货物报关单、载货清单、编号为 B606124 的提单 底单、装箱单、发票、信件、7 月份长途电话清单、照片 4 张、 原告传真给被告的 6 月份对帐单、律师函、买卖合同。 上述电话清单记载:被告分别于 20XX 年 7 月 3 日 1
5、0 时 59 分、 21 日 11 时 19 分、22 日 11 时 26 分、25 日 11 时 7 分、15 时 4 分、26 日 9 时 49 分、15 时 34 分、15 时 57 分、31 日 7 时 59 分与 075526713787 的电话号码有过通话记录。被告也确认向原 告的 075526713787 的电话号码发送过传真。除上述时间外,被 告在 20XX 年 7 月还多次向原告发送过传真并与原告多次通过电 话。 20XX 年 7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 6 月份对帐单, 要求被告核对后付款。该对账单记载的 4 票货物的情况为:柜 号 ECMU9768722,港口
6、GERALDTON,拖柜日 6 月 9 日,箱型数量 140HQ,全包价 2,300 元;柜号 CBHU9717946,港口纽约,拖 柜日 6 月 16 日,箱型数量 140HQ,全包价 2,300 元;柜号 第 4 页 TGHU4725625,港口纽约,拖柜日 6 月 26 日,箱型数量 140GP,拖车费 1,300 元,码头费 150 元,转关费 200 元,合 计 1,650 元;柜号 WHLU2188578,港口纽约,拖柜日 6 月 29 日, 箱型数量 120GP,海运费 520 美元,拖车费 1,200 元,码头 费 470 元,文件费 125 元,电放费 125 元,转关费 2
7、00 元,合 计 6,384 元。 上述律师函记载:原告与被告并非本次托运行为,在 此之前也合作过多次。 上述买卖合同记载的卖方为被告,买卖合同上也有发送方 为 SPRINGFORTUNECO.LTD.的记载。 原告在(20XX)广海法初字第 398 号案中提供了被告致 APEXINTERNATIONALINC.的函件,该函件记载的传真时间为 20XX 年 7 月 22 日 11 时 39 分,发送方为 SPRINGFORTUNECO.LTD., 接收方电话号码为 075526713787,被告承认该传真件是被告发 出的,并确认其真实性。根据上述 7 月份长途电话清单的记载, 20XX 年 7
8、 月 22 日,被告与 075526713787 的电话号码仅有一次 通话记录,时间为 11 时 26 分。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本审判员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了装箱单、提单底单、提单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 提单底单、提单、保险单底单、保险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 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装箱单记载:传真时间为 20XX 年 5 月 16 日,发送方为 第 5 页 SPRINGFORTUNECO.LTD.,接收方电话号码 075526713787,木制 家具 10 套 76 件,164 箱,毛重 4,465 千克,从蛇口至台湾基 隆。装箱单上的手写字体记载:订舱号 K620N2002,船名 XI
9、EHANG6V.060520E,柜号 CFLU8102623。 提单底单记载:传真时间为 20XX 年 5 月 20 日,发送方为 SPRINGFORTUNECO.LTD.,接收方电话号码 075526713787,托运 人 SPRINGFORTUNEENTERPRISESCO.LTD,收货人 FORTUNATEFURNITUREIND.CO.LTD,通知方同收货人,装载于 XIEHANG6V.060520E,接收地蛇口,船名航次 TSKAOHSIUNGV- 620N,装运港香港,卸货港台湾基隆,交货地台湾基隆,由托 运人装载和计量,共 164 箱木制家具, CFLU8102623/40HQ/
10、FHL562879(TK-CY) ,共 1 个 40 尺加高货柜, 提单号 20621C32002F,KANWAYSHIPPINGLTD 作为承运人汉福股 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手写字体记载:To 吴小姐,From 小高, 跟单信用证号 6ALBC200145-5436,买保险金额 25,082.2 美元。 在接收地和装运港的位置标注了 SHEKOU。 提单修改说明记载:传真时间为 20XX 年 5 月 22 日,发送 方为 SPRINGFORTUNECO.LTD.,接收方电话号码 075526713787,TO 吴小姐,FROM 富跃,收货人请打上 TOTHEORDEROFTAIWANCOOP
11、ERATIVEBANK,通知方请打上原本收货 人资料。 修改后的提单底单记载:传真时间为 20XX 年 5 月 22 日,发送 第 6 页 方为 SPRINGFORTUNECO.LTD.,接收方电话号码 075526713787, 收货人为 TOTHEORDEROFTAIWANCOOPERATIVEBANK,通知方 FORTUNATEFURNITUREIND.CO.LTD,接收地 SHEKOU,CHINA(CHINA 为手写字体) ,毛重 4465 千克,跟单信 用证号 6ALBC200145-5436。手写字体记载:吴小姐,请把起运 港改为:SHEKOU,CHINA,其余 OK,李/富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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