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委托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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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 特征码 RzKvjNLnhFMgjouabdFW 关于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 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 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 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 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 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 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 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
2、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 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缔结; 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 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 第 2 页 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 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 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1.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 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 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 委托合同时
3、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 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 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 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 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 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 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 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 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 双方
4、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 第 3 页 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 制规定。 2.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的事务。关于“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 对此,日本民法典第 643 条和 656 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 始得为委任合同之标的。就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 称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 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 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 事项,也包括程序法
5、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 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 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 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 姻登记、立遗嘱等。 3.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 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 名义进行活动,这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另一种 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 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
6、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是 第 4 页 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 产生。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合同法基 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问题。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 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权限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 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 委托。 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 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使之有目的、有选
7、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 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 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 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出售、 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 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 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 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 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 第 5 页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8、5.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 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 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 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 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 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 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 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
9、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 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 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 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 第 6 页 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 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 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
10、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 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 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 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 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 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 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 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 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 ,其标准是 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 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
11、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 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 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 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 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 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 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 第 7 页 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 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 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
12、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 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 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 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 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 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 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 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
13、内 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 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 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 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 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 第 8 页 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所必须。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 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 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 这种情况下,
14、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 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如果受托 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 “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 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 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 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 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 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
15、为维护委托人 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 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 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 第 9 页 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 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 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 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转委托须事先 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6、。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害委 托人的利益。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 的必要,因为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第二,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 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 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 到很大的损失。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 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
17、要求,向 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 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的时间,受托人 应按时进行报告。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向委托人 第 10 页 全面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帐目、 收支计算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对此问题,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法国民法典第 1993 条规定, “受托人应将处理的事务向委托人报告” 。瑞士债法第 400 条和 日本民法典第 645 条规定,只在委托人请求报告时,受托人才 有报告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 666 条规定,除在委托人请求报 告时受托人有报告义务外,在自己
18、认为有必要报告时,及在合 同终止时,均有报告的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 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 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 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 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大陆法系有关代理的规定,一般是在 民法总则中作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合同产生行纪关系。属于大陆法系 的有的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在民法的债编中对行纪合同
19、作出规 定,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直接后 果由行纪人承担,并按照行纪合同解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问题。 第 11 页 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但不能 适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英美法系有关 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都允许 在一定的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 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因外贸经营权 以及其他原因,也出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 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 兼顾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
20、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 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 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 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 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 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 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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