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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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特征码 OiRAaDhpWkJLMLMwYEnE 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 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 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 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
2、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 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 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 第 2 页 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 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 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 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
3、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 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 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 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 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 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 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 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 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4、理 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 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 3 页 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 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 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 7 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 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 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 7 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 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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