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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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论文 特征码 OFDFDmVPkcBAuuBnQshQ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 改革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 过 13 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 1992 年正式向全世界宣 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 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 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 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 960 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 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
2、术 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 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 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 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 第 2 页 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 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 1804 年 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 立与完善紧密相
3、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 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 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 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 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 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 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 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 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4、 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 那么在 20 世纪 90 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 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 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 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 第 3 页 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 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 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 保护少数富人利
5、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 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 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 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 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 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 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
6、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 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 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 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 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 第 4 页 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 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 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 (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7、。 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 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 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 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 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 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 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 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 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
8、彼此相互独 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 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 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 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 第 5 页 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 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 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 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 这同计划经
9、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 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 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 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 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 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 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 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
10、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 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 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 第 6 页 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 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 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 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 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 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 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
11、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 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 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 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 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 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 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 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 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 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 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
12、 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 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 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 第 7 页 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 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 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 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 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 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 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 获得信
13、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 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 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 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 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 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 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 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 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 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14、的第五个条件。以上 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 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 第 8 页 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 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 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 以下 10 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 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 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 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
15、适应市场经济条件 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 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 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 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 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 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
16、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 第 9 页 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 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 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 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 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 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 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 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17、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 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 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 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 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 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 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 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 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 第 10 页 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
18、市场经 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 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 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 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 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 富不仁。 9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 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 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 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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