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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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特征码 SNcSlTaKuMrCMqkrkTBz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36 号) ,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 信息。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地
2、税局应当依照条例公开政 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 2 页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 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在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下,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
3、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 3 页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 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 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 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落实至少 1-2 名工作人 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涉及制作、获 取政府信息的部门中至少明确 1 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
4、政府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公开政府信息。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 4 页 除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 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 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 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
5、查、后公开, 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 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 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各市、县(市、 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 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第 5 页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
6、行办法 (桂 政办发*125 号)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 (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需要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决定是否公开。 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 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在拟制*时,应当审查并明确 该*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先由文件起草部 第 6 页 门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经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审核后,报签发文件的 局领导决定。 第七
7、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 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 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 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 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各市、县(市、区)地税 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市、 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 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 7 页 第二章 公
8、开范围 第九条 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领导简介:自治区地税局领导简历、主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自治区地税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自治区地税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单位概况:自治区地税局基本情况介绍; (五)联系方式: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 话; (六)总结计划:工作要点、计划、规划、工作总结; (七)工作动态:自治区地税局工作动态; (八)税收政策法规:地方税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第 8 页 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行政收费 依据和标准等
9、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 收入数据; (十四)人事管理事项:公务员招录等; (十五)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税务 师事务所年检公告等事项; (十六)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 9 页 (十七)其他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参考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范
10、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 当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 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各种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 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 10 页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
11、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 同意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征询未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 殊需要,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 府信息。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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