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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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 特征码 oDIDuOyBvKiIJvfaujMk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根据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检察机关应转变以下四种执法理念: 一、从执法“治民”向执法“为民”理念转变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往往认为执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 利益,法律是“刀把子” 、是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执法 “治民”观有诸多表现: 1.执法就是专政。在执法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 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 段,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有的在讯问
2、 嫌疑人时体罚虐待,有的在调查取证时无视无罪的证据,只搜 集有罪的证据,等等。 2.执法就是管人。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带着以人治 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心理上存在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接 待群众来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 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态度蛮横,甚至刁难、辱 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 2 页 3.执法就是执权。一些检察人员把执法过程简单地视为行 使公权的过程。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 出被视为有碍自己面子的行为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 公民基木权利。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
3、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而法令之行, 在于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法令怎能正确施行 呢?笔者认为要树立“为民”执法理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执法态度上要有亲和性。在执法时展示给民众的应是亲 近、和蔼、保护,而不是展示权力、炫耀武力、张扬暴力。在 执法过程中要努力贴近群众,切实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强调尊 重人权、服务社会。 2.执法程序上要有便利性。在法治社会,最宝贵的法治资 源是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同。检察机关要让民众知法守法, 就必须要在执法过程中给公民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查办职务犯 罪时让嫌疑人及时获取律师的帮助,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 权利,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
4、和地点。在行使 法律监督权时也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避免神秘化和高高 在上。 3.执法方式上要有通俗性。应避免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与老 百姓沟通的障碍,在接待控告申诉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 行交流;在法制宣传时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老百姓听 第 3 页 懂、读懂、看懂;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 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态势,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 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展示公正、文明的检察官形象,取 信于民。 二、从“惩治犯罪”向“维护正义”理念转变 随着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国家政治民主化 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片面的“惩治犯罪”执法 观失去了存在
5、的根基。但在司法实践中,仅追求“惩治犯罪” 功能、忽视“维护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 1.惟数量论。有的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数量第一” 的错误倾向,表现为:一是查办职务犯罪追求“立案”数,将 立案数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导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质量严重下降,撤案率、不起诉率高和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低 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二是在行使刑事法律监督 权时,过于追求“立案监督”数。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只要与检察机关认定有出入,便动辄行使“抗诉 权” ,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局面。 2.惟重刑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 用尽一切办法也要将小案做成大案,
6、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戴 着有色眼镜来审视;二是在批准逮捕时,不合理运用逮捕的三 个条件,将逮捕作为“惩罚”手段而不是防范措施。对于报请 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考虑较多的是为了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 第 4 页 需要,而极少考虑嫌疑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在审查起诉 过程中,往往有拔高的趋势,定性时首先考虑的是重罪,出庭 公诉时对案卷中明显存在罪轻、无罪证据不予举证等等。 3.惟功利论。执法中的功利性主要表现为过多地强调执法 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 事件、上级督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基于政治 上的考虑,基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压力,基于被害人亲属对抗情 绪等综合因
7、素,以捕代侦,惩治的目的占据第一位;二是利益 驱动现象始终存在,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特别是当地 方财政的财力不足以支付检察院正常开支时,抓经济效益,以 罚代刑就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等等。 笔者认为,只有在惩治犯罪、保护社会让位于维护正义、 保障人权作为执法的第一选择时才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才能 真正实现“法治” 。要达到这一理想追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就 应当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我们必须在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 精神,对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予以必要的重视和尊重。 实践证明,我们在审讯嫌疑人时放下架子,尊重其人格往往会 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且在尊重其人格、保护其隐私
8、、维护 其名誉前提下获取的口供往往更加真实,更加不易翻供。其次, 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 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简单地视为“抗拒” 、 “狡辩” 、 “不老实” , 第 5 页 另一方面对嫌疑人的律师要给予充分必要的辩护条件,不要轻 易限制会见的次数,不要人为地设置障碍,对辩护人提供的合 法申请应当尽可能满足,树立“我让你充分行使辩护权还能给 你定罪,说明你真正是有罪”的逆向思维。第三,要切实保障 嫌疑人的健康权,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也要 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要严格依法进行。 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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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 实现 执法 理念 四个 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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