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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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特征码 VMeKWiZWkhALuUlhWdEk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法和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生发展等 方面讨论了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笔者认为,19 世纪的商法就 是 20 世纪的经济法,经济法和商法殊途同归。 关键词:经济法;商法;部门法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 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 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 第 2 页 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不是很 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 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
2、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 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 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 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 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1.从不同经济法概念所引起的争论 在西方国家中,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他们往往把经济法 概念分为较窄或较宽的两类。但不论较窄或较宽都与商法有关。 就较窄的经济法概念而言,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 预的全部法律规则,即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 第 3 页 进程中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法律。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法。 而商法是调整私人经济
3、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在经济法中,不 包括商法。即使存在商法自制体系的国家,经济法也可成为一个 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法国、德国都占压倒优势。但是 这种狭义概念在事实上要想划清哪些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规则,哪 些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规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以 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把法律划分为自由经济的私法和国家调控 经济的公法是自相矛盾的。即使国家为了对经济施加影响而制 定经济法时采取严格的态度,也不免在有些方面涉及到私人利益。 这样,国家对经济施加干预时,又不得不介入私法领域。这正如 法国 C.让泰所说:“在经济法中,法不是法律规则的首要渊 源和基础,那是从属的方法,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4、段。它只是使 法律有了特定的环境。它的特点是多变性和惩戒性。 ”1 这种多 变性往往导致政府“自由决定权受到颂扬”,市场主体“个人合 法权益的正常保证越来越少” 。所谓惩戒性,主要是通过国家对 经济施加影响,确保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在管理方法上,除 直接积极的“强制性许可”外,更加越来越多的采用间接手段。 此外,经济法的学问和艺术,应更多地研究协同合作的作用,把有 利害关系的参与者组织起来,形成协调的规模经济成就。狭义概 念虽然认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但认为经济法是统治经济的 专制措施和法律框架,而且认为经济法只涉及宏观经济关系,不 包括私人经济的微观经济关系。这样经济法只能是经济公法。
5、第 4 页 广义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管理经济生活,尤其是 管理生产和财产的流通 2,并认为经济法的使命是规定全面的经 济生活。这一概念的主要精神是把经济作为扩大商法的使用范 围和更新传统商法的一条新途径。经济法只是把刑法、民法及 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精神融合到古典的商法中去,是对传 统商法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独特的法律精神。按 照这样的观点,不仅使经济法和商法及有关商事企业法得以区分,而 且使商法由于未注入全新的理论而使它的传统体系和形象显得 苍白无力。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包含在商法之中,建立大商法体 系,从而取消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这种理论和观点在比利时最为 突出。在
6、比利时,经济法的概念首先是用来指“商业和工业的自 由以及愿望自主,以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全部规则”3。重商主 义认为经济法是商法的延伸,并认为,在商事活动规则日益增多 的情况下,商法有被使用范围更广的法律即被经济法吞并的 先兆。因此应更新拯救商法,建立起以商法为中心的经济法律秩 序。另外,有人认为经济法的内容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不 论是公法规则,还是私法规则),不过这种企业规则主要是指用商 业方法经营的企业,因此,商法与经济法相结合,但以商法为主。 这种方法对商法的更新未赋予全新的理论,而是对经济法采取合 第 5 页 并的办法,这是不可取的。另外,还有人认为“经济法其基础就 是传统的商法。但
7、加进了现代经济引出的许多规则”4。这样又 把经济法分为“一般的”经济法和“特别的”经济法。同时它 观察经济活动的方法不是按照某一法律规则的观点,而是按照从 事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适用一定的经济形势和需要所引出的一 系列不同渊源规则的所有人的观点。根据这些范围较宽的概念, 经济法既属公法,又属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涉及微观 经济关系。现在范围较宽的概念在多数国家占上风。甚至长期 坚持较窄概念的德国也有一种扩大调整范围的强劲趋势。不过 这种广义的概念,也招来一些批评,如批评比利时的广义概念是 一种鸡尾酒调剂方法的概念,未能指出它的实质性缺陷。 另一种是以市场经济的方法为基础来确定经济法与商法
8、的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法律已不能充 分适应新的需要,主张保留传统商法体系的基本部分,并使之成 为经济法的核心,这也是为商法、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并立存在 而且自成体系寻求根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是更新商法, 也不是把商法改名为经济法,而是主张商法完全取消或成为经济 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自成一个崭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体 系。这一经济法新概念主要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为契机,它受 第 6 页 到欧洲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赏识,并受到欧盟独创性的实践探索。 这一思想,认为经济法与商法是不同的两种法律模式。经济法是 政府对经济干预主义模式的产物,商法是政府对经济奉行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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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商法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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