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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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 特征码 KjkzMPFZKpwxRXXvCDMV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 闵行区人民法院团总支 内容摘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最初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刑 事司法领域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我国也逐步展开 了引入该制度的探索。本文以合适成年人制度引入将带来的利 弊为主线,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对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进行评述。本文认为合适成年人 参与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并就此提出本土化建议。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参与 利弊 本土化 第 2 页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
2、,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 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它是西方刑事 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警察 在讯问未成年人等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 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该成年人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 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和监督警察不当行为等职责。近年 来,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然而,要使一项源于不同法律体 系构架下的制度真正融入中国的刑事司法绝非朝夕可成,只有 结合本土实际,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少年司法要求的可行之道, 才能在确保司
3、法正义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体现人 性关怀。 一、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览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最早。1984 年英国警察与刑 事证据法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 第 3 页 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 18 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 成年人,而警察署人员、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或调查人、未成年 人事先已向其承认犯罪行为的人、律师或者以此身份来警察署 的探访者则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阅读并在讯问 笔录上签字是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 的签名,也没有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名的相关说明记录,那么该 讯问笔录就将被认为违反程序。 美国的刑事侦查员
4、在讯问少年之前必须通知其家长。在审讯开 始之前,被告及家长应当被告知审讯范围。在讯问过程中,家 长作为现场观察员出席,否则影响讯问中所获材料的最终效力。 澳大利亚1914 年犯罪法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成年讯问朋友 制度。根据该法案,未成年人有权与朋友、亲戚和律师在不被 监听的情况下进行交流,享有在讯问时有一位成年讯问朋友在 场的权利。法案允许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 师、未成年人选择的朋友或亲戚作为成年讯问朋友出席。如果 这些人都不能出席,则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来替代。成年讯问 朋友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或是律师的替代者,也不能由 警方替代,而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以阻止
5、警 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是自愿的。 第 4 页 综合世界各国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 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人与讯问者之间的中介人,可以起到 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不公正待遇,以充 分保障人权的作用。其次,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理清未成年 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 后期的矫治打下基础。再次,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未成年人 与讯问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外,合适成年人参与从心理上有 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无助情绪,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 有的被保护的权利。 二、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 (一)有关成年人参与的规定 虽然我国
6、法律中没有“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明文规定,但司法 部门也有相近似的成年人参与规定。 1、侦查阶段。1995 年 10 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11 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 第 5 页 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即将原来的 “可以”改为一般情况下的“应当” 。此后公安部 1998 年发布 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XX 年发布的公安 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文件中都要求讯问未成年人时, 除有碍侦查、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父 母、其他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7、2、检察及审判阶段。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 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0XX 年 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 11 条第 4 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 当履行的义务。 ”20XX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案件“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 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 出庭
8、。 ” (二)中外成年人参与制度比较 虽然中外都有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但对照英美法系、大陆 第 6 页 法系与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 1、 “成年人”参与的目的性差异。从前述英美法系国家合适成 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 法程序中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因此,这些国家对相关制度的设 计自成体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约束力。要求合适成年人参 与是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也是成年人(尤其对未成年人 的父母、监护人而言)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大陆法系许多国家 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系统,也未体现 出帮助讯问并使之更有成效的目的,但仍有关于成年人参
9、与的 法律规定。这体现出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倾向性目的,即从程序 上为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屏障。而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及 最终操作效果看,成年人参与的目的性更多见于协助侦查、司 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使其如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而程序上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 2、 “成年人”选择上的差异。国外“成年人”的人选包括未成 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其他年满 18 岁的有责任能 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信赖的人,有的国家允许律师扮演合适 成年人的角色,也有的国家对此予以限制。在我国,依据规定, 侦查阶段能到场的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教 师,律师(第一次讯问以后) ;诉讼程序中,要求未
10、成年人的法 第 7 页 定代理人出庭,在其无法出庭或者不适宜出庭情况下,其他监 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出庭。事实上更类似于家长对子 女监护权的延伸,因此,成年人的选择范围明显较小。 (三)我国成年人参与的问题分析 依据法律和实践操作的程序要求,我国有关成年人参与的规定 具有与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类似的功能维护未成年 人的权益,使讯问等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相类似的人选 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但我国成年人参与司法程序的 运作结果远远不能达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预期效果,或者 更确切一些说,现有规定不足以引起执法者对合适成年人参与 制度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1、最重要的讯问参与程序形同
11、虚设。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一 个重要环节就是当未成年人被讯问时有成年人在场。然而,具 体操作中成年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时能够参与并切实发 挥作用的少之又少。20XX 年 10 月,上海市少管所对在押的未 成年犯进行了一次关于成年人参与首次讯问情况的问卷调查。 参加调查的 103 名未成年犯中,因犯罪行为而受到首次讯问时, 被通知前来指认的家长有 20 人、青少年保护干部 3 人、共青团 干部 3 人、社区或街道干部 2 人、律师 9 人,合计 37 人,占 第 8 页 39.20%;但首次讯问时无一名成年人在场,即首次讯问合适成 年人的参与率为 0。调查表明,即使在上海这样一个法制环境 较
12、好的大都市,对成年人参与的理解,仅停留在讯问前或拘留 期间告知相关成年人该未成年人的在押现状,而非切实将其参 与作为一项程序性内容。 2、成年人参与率得不到保障。一是刑事诉讼法对成年人参 与所持的“可以”态度常常被理解为“可以不” ,成年人到与不 到并不影响司法进程。二是公安部或最高院虽有“应当”通知 成年人参与的要求,但往往也因为客观原因,特别是因侦查需 要或无法通知等情形而得不到满足。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该院 20XX 年 1 月至 20XX 年 3 月判处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的本市人员 656 人,外来 人员 749 人,上述二者庭审时父母等成年人
13、到庭参与率分别为 87%和 50%。除不愿来院、庭审时已满 18 周岁等原因外,导致 成年人参与率低,特别是外来人员庭审时成年人参与率低的一 个主要原因是法庭无法与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取得联系。三是 我国关于成年人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对经通知后拒绝到场的 成年人缺少后续监督措施。父母、监护人在被通知后,享有到 不到场的决定权。在他们不到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被讯问时 将无法获得合适成年人的帮助。 第 9 页 三、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利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的有利之处 1、合适成年人参与符合“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联合国儿 童权利公约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 其人格
14、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 要的方式加以对待。 ”公约要求“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 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状况都是衡量一国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未成年人的特殊 性决定了其在违法犯罪后应给予特殊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是 20XX 年宪法修正案中的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 恰恰可以成为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将极大地提高 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与水平。 2、合适成年人参与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该制度本身就体现了 程序先行的理念,标志着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转变 的司法公正的追求。与犯罪控制模式注重对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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