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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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特征码 FonhBrhOuSWoYPKXZKUl 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内容提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 “执行难”问题成 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 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 “执行难” 。本文通过分析“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过程、形成的 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型,来澄清对“执行难”的一些模糊 认识,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景象,找到治 理“执行难”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 司法地方化 司法权威 法律缺陷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 “执行难”问题成为执行机关 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
2、题,给执行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 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执行机关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 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 异是雪上加霜。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 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 第 2 页 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 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 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执行机关的 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发展阶段 在我国, “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
3、显现在 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 历了“无序执行期” 、 “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 段。 “无序执行期” 。 “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 90 年代中期之 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抓人促执行” , 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办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里, 首先应当明确,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 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 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 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
4、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执行机关压力很 大,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执行机 关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 第 3 页 办法。相信这里许多人也许还记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 过光的某省的一位基层执行机关院长,这个执行机关为执行案 件竞为被执行人办“培训班” ,把不执行执行机关判决裁定的被 执行人传唤到执行机关“集中办班学习培训” ,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并讲什么“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这种办法对于 执行案件确实收到过一些实际效果,但却是无序执行的作法, 是违法的,以至造成了无序执行局面。 “粗放执行期” 。90 年代中
5、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护主 义无所不用其及,常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一套 土政策,限制执行机关执行,规定什么“执行机关执行案件首 先得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允许后才能执行” ,引起一些 执行机关特别是外地执行机关的的粗放对抗。有的执行机关为 回避当地党政机关,在执行案件时,采取异地查封扣押的办法, 常在半路查封车辆或拘留被执行人,而当地领导就派公安围追 堵截,有的甚至按“抢劫”立案,公法两家常常上演“全武行” , 一方“粗放执行” ,一方“粗暴保护” 。为此事,有的执行机关 执行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某省有的法官就被推下了黄 河。 “理智执行期” 。针对”执行难”及其相应带来
6、的无序执行、 粗暴执行的严峻情况,最高执行机关向党中央专题报告了”执 行难”的问题,中央政治局专门听取了汇报,引起党中央高度 重视。1999 年 7 月,党中央下发了 11 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 第 4 页 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 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行 工作的错误作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 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执行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 行权,依法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文件下发以后, 形势迅速改观。执行工作从此进入“理性执行状态” ,有力地推 动了“执行难”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问题的解决。 “执
7、行难”的案件类型 (一)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被执行主体被 撤销的案件“执行难” 。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 履行能力。这方面特别表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被执行 人财产枯竭的企业。很多刑事犯罪者本身就没有什么财产,为 财产而犯罪,判处罚金或判决赔偿,往往等于空判。某地有一 起爆炸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涉及七八个人,宣判后,被告 在监狱,家里没有什么财产,媳妇、孩子跟人走了,不知道在 哪儿,根本没法执行。可以说,经济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是 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二)涉及劳保职工的案件上访多、难执行,形成原因多 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目前,涉及企业劳保职工的执行案件较
8、 多,劳保职工往往聚众上访,使案件难以执行,起因多是计划 经济遗留问题。某一大型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受政府指令上马 了农药“8.5”项目,由政府协调向银行贷款 500 万元,政府对 第 5 页 所生产的农药包销,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企业的效益下降,而银行也因走向市场,追求效益,向企业追 收贷款本息,不得不提起诉讼,判决后即申请执行,当执行机 关执行人员到该企业执行时,执行机关一执行,该厂工人便到 执行机关集体上访,至今尚未执行。类似这种情况的执行案件 占整个执行案件相当大的幅度,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是造成 “执行难”的历史原因。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执行难” ,造成这方面案
9、件 “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钻政策空子。前些年,为搞活企业, 有的地方提出了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政策,在企业 转制中,搞“假破产,真逃债” 、 “假分立,真逃债” 、 “假租赁, 真逃债” 。某企业欠下巨额债务,但亦有财产,就采取先分立的 措施,将有效资产变价等投资到新厂,却将老债留在所谓的 “留守处” ,不予偿还。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说较为 严重。而由于中间有政府部门行为,并有行政领导参与、干预, 执行机关执行中困难重重,致使有些案子久执不果,旷日持久。 (四)涉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案件“执行难” ,深层原 因是由于司法权力地方化。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执行 机关受各级地
10、方党委领导,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 财、物权全在地方,上下级执行机关之间仅为审判监督关系, 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应依法及 第 6 页 时执行,执行机关及办案法官却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司法权 力地方化,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五)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执行难” ,形成原因包含 不能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如上所 述,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关申 请执行其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财产时,被执行人往往聚集 职工上访 或直接对抗,一些领导干部和执行机关以及办案法官, 对此不能辩证分析,依法处理,不愿碰硬,而是以扶持
11、企业, 维护稳定为由,置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顾,顺水推舟,简单地 不予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不善于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 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不敢碰硬,是造成“执行难”工作 方面的原因。 (六)被执行人故意欠债不还、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 法的案件难执行,形成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由于 各种原因影响,目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 不执行审判机关判决,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而引发的暴力抗拒 执行事件也时有发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隐匿财产甚至暴 力抗法,是造成“执行难”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现行法律的缺陷。社会处于转轨时期所呈现的法律空 白与
12、无序状态,造成了许多当事人在经济大潮之后一无所有, 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当社会处于轨转或变革时期,由于旧的章 第 7 页 程、制度、法律被淘汰或否定,新的章程、制度、法律却未建 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及人们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听命于 上层的指示、领导人的讲话及政党或国家政策的引导与左右。 于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政策迭出、行为超前、法律滞后 就成为了转轨时期社会状态的显著特征。由于缺乏法律来约束、 调整,因此,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仅是超前的,而且在经济与金 钱利益的驱动下,包括公民、法人在内的很多人不计社会后果 与法律责任铤而走险、投机钻营,唯利是图。我国由计划经济 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
13、状态就明显地出现了这种法 律空白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序的混乱情形。出现了银行到期收 不回贷款;工厂、企业、效益低下,三角债、连环债层层丛生; 皮包公司应运而起,许多人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侵吞国有财 产,肆意挥霍、挥空公款等不正常现象。当其债权人、请求人 诉诸于执行机关,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贷款,理顺各自的债权 债务关系时,那些业已破产倒闭或资不抵债,瘫痪关门或挥霍 公款一空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了。如民事诉讼法 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 一年。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 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 (二)执行机关独立执
14、行的法律问题未解决,执行工作受到 各种非法干扰。我国宪法规定,执行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工 第 8 页 作,是否也应独立执行一一包括执行法官的独立执行?对于这个 问题,宪法和法律似乎都没有正面与直接的回答。致使司法实 践中,独立审判做到了,可是执行工作却受到各种非法干扰, 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远未解决。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权 行使的最关键环节,如果它是不独立行使的话,则审判机关依 法独立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就会在执行阶段因受到各种非 法干扰或左右而发生变形变质,从而最终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 的宪法原则受到损害。目前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缺少一
15、部统一 的强有力的执行法律来规范及操作。现行的有关执行工作方面 的法律规定,既笼统、抽象、不够具体与不易掌握,又缺乏应 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如执行工作的地位、责职、程序、救济、 责任等等,法律均未有明确与具体的规定,执行立法滞后。 (三)司法权威不够,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 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 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意 志与规范为内容的权力行使形式。在现代国家,司法权威是不 依赖于任何行政权威而出的并为行政权尊重与服从的一种规范 性的国家权威。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是一种绝对 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我们的
16、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 受尊重和被渎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与出现。这些现象的出现有 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根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人 服从和崇尚的都是人治权威和价值,人们习惯的是政府的号令、 第 9 页 政策、领导者个人的指示、指令等,产生了只直接听命于强人 指令才能服从与奏效的直悟性的民族心理;另外,几千年来中 国,司法权素来都是从属和依附于行政权,人们对司法权的价 值知之甚少。于是,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领导者个人 的权威高于一切。在这种小农心理的影响下,就产生了一种特 殊的社会心理即人们惧权而不惧法,畏长官命令而不畏国家法 律。 (四) .现行执行机关管理体制不完善。首先,执行机关
17、的 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为保 护当地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法,甚 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弥散着庸俗的社会关系学味道,致使执 行机关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现行的地方执行机关管理 体制造成了地方各级执行机关服从与听命于地方权力的管理与 指挥,地方利益与地方执行机关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保 护主义盛行,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与贯彻。某些经济主体对 于同来自外地方的公司、企业或公民个人发生纠纷而被诉之于 执行机关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利用自己同本地方党委、 政,府存在的固有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或说情或指示或 施压,影响、干扰执行机关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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