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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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特征码 JOBfSZhWFPDELoYUgPXf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 县经贸委 县物价局 县教育局 县监察 局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建设局 县农业局 人行安吉支行 县国税 局 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县统计局 县编委办 县总工会 团县委 县妇 联 (二六年九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 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发20XX51 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 )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等 20 部门关于转发省劳动 保障厅等部门关
2、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湖劳社20XX45 号)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 2 页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 业优惠证 ,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和城镇集 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失业人员;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即女 40 周岁以上,男 50 周岁以上) ;5.失业 6 个月以上的有 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6.尚未就业的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7.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失业 人员;8.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尚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其 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XX36 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相关扶持政策及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 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在国务院国发20XX36 号文下发前(即 20XX 年 11 月 9 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 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 对以前已享受扶持政策且已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 第 3 页 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实施意
4、见规定的 失业 6 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 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但 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 岗失业凭证,向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 (站)提出申请。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 初审后,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 优惠证 。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 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失业 人员享受政策后,税务、工商、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银行 等政策执
5、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 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 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 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档案 一起由单位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 第 4 页 门负责收回。 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优惠 政策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享受。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 发放后次年起每年的 3 月进行年检。由持证人向所在地乡镇 (社区)
6、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办理年检手续;凡被用 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未进行年检 的自行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 就业优惠证 。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 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 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要建立下岗失业人 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要运用就业“2000”信 息管理系统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就业 管
7、理服务机构每月末进行核对汇总。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 第 5 页 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 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根据实施意见扶持政策自 20XX 年起开始执行,审 批截止时间为 20XX 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 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 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 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浙劳社就20XX61 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的失业人员,可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但 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实施意见规定做 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
8、业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 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 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86 号,以下简 称税收政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 20XX8 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第 6 页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 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加以明确,
9、向社会公布。严禁 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 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要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八)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 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 金不足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 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 贴息)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 营项目的,由财政给予 50的贴息。具体办法按
10、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 通知 (银发20XX5 号,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通知) 执行。 (九)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 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 第 7 页 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尽力帮助解决再就业者 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公共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 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 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 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 批程序,明确办理
11、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各有关部门要为下岗 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 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 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 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认定的主要内容:1.吸纳的失业人员是否 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2.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3.各项社 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4.工资发放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核,可 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
12、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 、 第 8 页 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由用人单位 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季度终了后,向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 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 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办法 由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
13、)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 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 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 保险补贴: 1.向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所(站)申报就业, 并凭再就业优惠证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乡镇 第 9 页 (社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所(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所(站)核实灵活就业 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县就业管理服 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 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每半年申报一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
14、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 保险费之和的 50%。具体补贴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管理 办法执行。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十五)完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按照实施 意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 “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安吉县最低生活保 障补助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上报,县就业管理 服务机构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 第 10 页 员”印章。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乡镇、社区 劳动保
15、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 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 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人员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 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尽力为 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实施 意见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 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 、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服务 机构办理。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 3 年的,可 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具 体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
16、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 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 市场管理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等。 第 11 页 六、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七)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 “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 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 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 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认定的就业困难对 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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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就业 再就业 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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