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自诉司法救济条款.docx
《浅析刑事自诉司法救济条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刑事自诉司法救济条款.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浅析刑事自诉司法救济条款 特征码 DrvuUetnHEOBjbDLLZo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 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 按此规定理解,这类案件在主管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 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管辖,也可以作为自诉 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处理,但事实上这类案件是法律上规 定的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案件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 ,而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2、究刑事责任,法律才规定属于人民法 院自诉案受理,是附条件的由公诉案件转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 诉案件。其意义在于:当被害人确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必须有一个机关能直接 并依法处理这类案件,从而解决被害人“告状有门” ,实现对被 害人的司法救济。在我国这一机关只能是法律授权的司法裁判 机关即人民法院。 第 2 页 然而这一刑事自诉救济功能条款在司法实践运用的可能性 又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3、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 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持有公 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或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书的,被害 人才有从法律程序上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要求惩处犯 罪的可能。 毋需讳言,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某些应当立案或 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并未依法履职,出于顾虑,又 不书面告知被害人,从而使这类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 件因“手续不齐”未被受理。试想,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出具书面不予追究决定书的可能率有 多高。实践中往往使被害人处于推来挡往的尴尬处境。 笔者认为,由于这一限制性规定,致使被害人享受司法救 济的权利再一次从程序上受阻,导致告状无门、放纵犯罪,也 是刑事方面引起当事人信访、上访的根源。只有从法律规定上 尽快完善方能彰显司法公正,为此建议补充: 第 3 页 作为法律赋予特定职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应当立案、起诉的案件不作为的,视 为对该案件被告人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 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从而切 实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真正解决“告状难”问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刑事 自诉 司法 救济 条款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637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