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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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 特征码 ushaUtDjaPyaFFWeFIUr *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运用 过于谨慎,诉前考察制度是对不诉权内涵的有益探索,同时体 现了社区矫正的崭新司法理念。它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律 依据和实践依据,并具有范围设定科学化、考察对象自愿化、 考察内容多样化、考察队伍正规化等特点。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社工组织 不起诉 诉前考察 一、诉前考察制度概述 (一)诉前考察制度的含义 诉前考察制度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 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
2、三年以下刑罚,但暂时尚无认罪、 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 第 2 页 徒刑三年以上,但其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 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以前,委托专业社工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如确有认罪、悔罪表 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可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否 则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社工组织的意见 在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置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诉前考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诉前考察的主体 诉前考察制度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社工组织系受委托提供专业 考察服务,其本身并非考察主体。 2、诉前考察的对象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3、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 罚,但暂时尚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涉 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其宣告刑可能在有期 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不适合进行诉前考察的对象包括:重新犯罪的;复杂共同犯罪 案件,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更为适宜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检察 环节尚未解决的。 3、诉前考察的目的 给暂时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一般应予起诉的未成年人创造不起 诉的机会。 4、诉前考察的程序 第 3 页 首先,选择对象。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有不起诉之意向,但根据案情或犯罪嫌疑人目前悔罪表现尚不 宜立即作出决定的。 其次,检察
4、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工矫正建议书 。该文书 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涉嫌 犯罪;建议其到某社工点接受一定期限的诉前考察;告知考察 的主要内容。 第三,如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接受考察,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同意,检察机关即向团区委青少年事务署(系现阶段 青少年社工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发出社工矫正通知书 ,请 青少署安排考察事宜。同时,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家庭帮教建 议书 ,该文书的主要内容是向法定代理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原因,对法定代理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以共同做好 考察工作。 第四,由检察机关、青少署、社工组织共同成立考察小组,并 签订社工服务协议书 ,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 社工组织每月作一次小结,期满后进行总结、鉴定,并将鉴定 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另外,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院与浦东新区司法局的协议,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的处置意向无 异议的,应当参与考察小组,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表 现,对是否适宜作相对不起诉发表意见。 第五,检察机关、青少署、社工组织、社区、学校、犯罪嫌疑 第 4 页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召开诉前考察效果 评估会,对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评估。 第六,检察机关以社工的评定意见为基础,并结合各方面意见, 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考察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考察,或
6、者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接受考察,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 以前有其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考察自动终止。 5、诉前考察的内容 一是每周在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公益劳动(已满 14 周岁未 满 16 岁的不适用) ;二是社工每周对其进行思想、心理辅导并 与其家庭、学校进行沟通;三是每月向社工作书面思想汇报; 四是参加社工安排的各项青少年活动;五是责令向被害人赔礼 道歉或赔偿损失;六是服从家庭帮教、监管;七是不得进入各 级政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如网吧、歌舞厅等) ;八是不 得有不良交往;九是不得在特定时间段外出。 6、诉前考察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较好,则检察机关将
7、依法对其不起 诉,并在文书中对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表述和肯定;宣布不 起诉决定时,青少署、社工组织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因主观原因而表现较差,则检察机关将 对其起诉。 第 5 页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被发现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前有其 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的,则检察机关将对其起 诉。 二、诉前考察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实践依据 (一)从观念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体现未成年人非监禁化 理念的制度 从刑罚的目的看,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尤其是对于 未成年罪犯来说。如果非刑罚手段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 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如果非监禁的刑罚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那就不必动
8、用监禁的刑罚。对于那些暂时还不符合不起诉条件 的未成年人,我们无需急着将他们送上法庭一判了之,而应当 积极地为他们创造不起诉的可能性。 从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刑事政策的趋势看,对未成年罪 犯实行轻缓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尽可能采取非监禁处 置措施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为人接受的司法理念,例如,2000 年美国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 70.25%,加拿大为 79.76%,澳大 利亚为 77.48%,韩国和俄罗斯分别为 45.9%和 44.48%。在德国, 只有 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的比例更低,只有 1%。而 我国刑法基本上仍属于重刑化的,只有 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 处监禁刑。在这一
9、背景下,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轻刑化、非监 禁化甚至非犯罪化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第 6 页 从未成年人自身特性看,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要小于成年人, 人身危险性要小于成年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 成年人。 (二)从技术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国外经验及我国法律规 定有机结合的制度 诉前考察制度借鉴了国外某些经验的合理内核。如德国刑事 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a 规定,检察院可以在对轻罪暂时 不予提起公诉的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给付以弥补行 为造成的损害;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作出其 它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法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0、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有效、公平、合理、公德”的 待遇,并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 会的安宁秩序” 。我国的国内法也充分体现了上述国际理念。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 诉决定。 ”这是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值得检察机关在司法实 务操作中予以细化。比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把握,不能 仅仅关注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罪行本身,同时要考虑其 有无法定从重或从宽情节、一贯表现、认
11、罪悔罪表现、被害人 第 7 页 态度、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综合评判。另外, 刑事诉讼法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 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这些规定, 使得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有了足够的时间而不致于 违法。诉前考察制度就是借助于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期限,在 此期限内进行考察。 (三)从实践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不断完善、发展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基层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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