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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与衡量 特征码 hSGmGbdQSFfwDNWnbcxN 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俩人在 A 县拥有一处房产 B,房产证上 的产权人为 甲男,某日,甲(在未与乙协商的前提下)与丙签定了一份房屋买 卖合同, A 县房地产管理处转让于丙,并于当日持甲的身份证、 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俩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及房产证等材料与丙 一起至当地 A 县房地产管理处将 B 房产过户到丙名下. 乙知情 后以 A 县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丙房产证这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为由将房地房地产管理处诉至 A 县人民法院, A 县人民法院行 政庭以甲在向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将 B
2、 房产过户至丙名下时 已提供了乙的身份证复印件,故其应知所涉房产系甲乙共有, 但其在未经乙同意的前提下将 B 房产过户至丙名下,显然违反 规定,A 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的颁证行为。A 县房地产管理处随即就本案上诉至 C 市中级人民法院.。C 市中 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审理认为,甲在向 A 县房地产管理 处申请将 B 房产过户至丙名下时已提供了乙的身份证复印件, 故其应知所涉房产系甲乙共有,但其在未经乙同意的前提下将 第 2 页 B 房产过户至丙名下,显然违反规定, C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维持原判,撤销 A 县房地产管理处颁证行为,以维护乙之合法 权益。 而丙见行政案
3、件的处理结果对己不利遂以甲、乙为被告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甲与丙所签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A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时,虽未与乙协商,但基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丙有足够的 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甲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确认 甲丙所签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由于乙在 A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的丙诉甲、乙的民事诉讼败 诉,丙仍旧可持 A 县人民法院确认甲丙所签之房屋买卖合同有 效之判决书向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将 B 房产过户至丙名下。 此时,我们分别考察 A 县人民法院之民事判决及 C 市中级人民 法院之行政判决,此两份生效判决显然均合乎法律规定,我们 不
4、难发现,同样为合法的法院判决,前者实质上将乙的合法利 益置于被侵犯的地步而后者则旨在维护乙的合法权益。两份合 法的判决在利益的保护倾向上发生了冲突,由于民事案件与行 政案件的交叉,出现了法律适用所生结果的悖论, 。此已严重损 坏了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统一,迫使我们应进行深入研究,找 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 3 页 就上述适用法律出现的悖论现象,不同人给出了不同的解 决方法:有同志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悖论现象,其原因是 A 县人民法院所作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规 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于本案中
5、B 房产系甲与乙夫妻共有,所以实际上甲对 B 房产并无处分权, 故应适用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判决甲与乙所签的房屋买卖合 同效力待定,只要乙不追认,不仅甲与乙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 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也可以此为依据撤销 A 县房地产管理处 将 B 房产过户至丙名下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做到民事案件 与行政案件的统一,避免两者出现冲突。 第二种意见认为,A 县人民法院之民事判决是正确的,甲 与乙虽然系夫妻,但由于 B 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甲名下,所以 丙事先无义务必须征得乙同意,其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甲在 与自己签定合同前已征得乙的同意,故甲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 理,甲丙所签合同有效。之所以出现上
6、述悖论现象系由于 A 县 人民法院撤销了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的颁证行为。其实 A 县人民 法院所作一审撤销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的颁证行为的判决是不正 确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行政相对人所提供 的材料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 B 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甲提 第 4 页 供了过户所必须的所有材料,而 A 县房地产管理处也依法对甲 提供的过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依法颁发了房产证,其行为 合乎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本文所涉一、二审行政判决不管是认定事实还 是适用法律都是正确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 成本的节约考虑,在行政审查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当无可厚非, 但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具体情
7、况予以考察,不能教条主义,本着 执政为民的理念,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立脚点出发,在行政机 关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时,依法行政的原则不能免除行政机关 实质审查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而言,甲在向 A 县房地产管理处 递交过户审请时,提供了其妻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俩人的结婚 证复印件。此时,A 县房地产管理处只要尽到一般管理人的注 意义务,就能知道所涉产权有共有权人。而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 37 条第(四)项之规定:“共有 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是不得转让的” 。可见,正是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经办人员主观上的疏忽,导致本来不应办理 过户的房产办理了过户,以至侵犯了行政相对人乙的合法
8、权益。 所以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就本案中的民事判决而言,笔者认为其也是一项合法的正 确的判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 5 页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 在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 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意第三人”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丙主观上存在恶意,故 A 县人民 法院认为甲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确认甲与乙所签买卖合同有 效之民事判决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可以判断,同一家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与行政
9、判 决出现冲突,其原因并非在于承办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二、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探究 民法与行 zd 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各有各的特点。前者 属私法,其有四项主要功能即: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 规范;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 治。而行 zd 属公法范畴,一般来讲也有四项基本功能,一为控 制国家行政权。二为保障国家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三为保 护相对人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四为调整重要行政关系,实现 社会生活有序化。可见,两者功能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 有侧重,由此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形成的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出 现不同的利益评价也就毫不奇怪了。 第 6 页 利益
10、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基于适用法律的原则与司法的 统一与权威,我们如放任这种冲突存在是不明智的。如何解决 这一司法难题?法治的历史责任迫使我们必须拿起利益衡量的 武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巨 不断演变发展,利益摩擦和利益冲突日趋凸现,社会关系呈现 出错综复杂的局面。立法的步伐势必会大大落后与社会实际的 发展,法律适用者不能做“自动取款机” ,而应该掌握科学的法 律适用方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 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形成适合实际的最合理 的判决。 三、问题的解决 既然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时冲突不可避免,而且两者 的利益冲突并非由于法官
11、适用法律的错误,那问题出在哪儿呢? 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承办法官忽视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利 益衡量并找出可正确适用的法律以形成最科学的判决。什么是 利益衡量?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中认为:所谓利益衡 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 大全和审判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 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 第 7 页 事人的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那一方应当受保护的 判断。其并提出了利益衡量的规则即实质判断加法律根据。 具体到本案中的民行交叉情况而言,笔者认为,A 县人民 法院出现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的情况,其实承办法官只要
12、运用利益衡量的手段就能避免利益保护悖论的出现。本案中, 行政判决形成在先,若对民事案件按照正常的操作方法,必然 会出现本文上述的民行交叉案件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持民行 案件判决的统一性,由此,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应该迅速作出 利益衡量,其即将作出的民事判决应首先倾向于保护乙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持。但民事案件若以保护乙 的利益为先,丙的利益是否会受到侵犯呢?答案是否定的。我 认为,确认甲乙所签合同有效固然可以有效地保护乙的利益, 但不确认甲乙所签合同有效也可以达到有效保护乙的利益的状 态,并可以找到可供正确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
13、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 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本案 中 A 县房地产管理处的颁证行为已被 A 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撤销, 行政判决的生效对未经乙同意进行房产过户的行为已作出了否 定性的评价。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中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有效的 第 8 页 判决中显然应加入禁止丙进行过户的内容。因为由于行政判决 的存在使丙依确认甲丙所签合同有效的内容请求甲配合履行过 户义务已无法律上的可能。 而民事案件的判决在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有效的同时又加入 禁止丙进行过户的内容,一方面这样一来比冒然宣布合同无效 更能保护丙的权益,使丙能依生效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使 甲在经济上能得到最有力的保护;另一方面,民事案件中尊重 了行政判决的权威,加入禁止丙进行过户的内容,同时也使民 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在利益的保护倾向上得到了统一,避免了两 项判决对同一事项评价的冲突,有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以上可见,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利益冲突现象的存在有其深 刻的社会原因与法律原因,而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利益冲突现象 的负面作用决定了法官必须拿起利益衡量的武器。法官运用利 益衡量方法的熟练程度不仅显示着他的法律运用的水平,更体 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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