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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文:自首犯的认定及其处理 特征码 ddlyEyaWSmuFiqnAfHzI 自首制度,又称自首减免制度或自首从宽制度,因其成 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轻罪可以免除处罚,故该制度是 刑法处罚时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制度对 于瓦解犯罪势力、案件侦破和改造罪犯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 用。笔者将就自首犯的认定和处理谈一谈自己的浅显看法。 一、自首犯的认定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一般自首
2、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 “一般自首” 。对这一点的理解,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 自己主动、直接地投案,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为 自首。这一规定,其中包括两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1998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 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 第 2 页 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作了解释:自动投案,是指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 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3、院投案。并解释了应当 视为投案自首的几种情况,下面分别探讨: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 并不逃跑,或逃跑后有改过自新*网站:*知音、接受惩罚之意, 而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也应视为自首行为,此条规定自首并不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犯 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而是扩展到向上述所列举的三种情 况,即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也视为投案自首。但这里应注意不能做扩大解释,即犯罪嫌疑 人如果投案的对象不是上述三种机关或个人,也不是司法机关, 那么,不能认定其为自首。 第二
4、、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这 一规定是对自首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扩大的解释。犯罪分子如果 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不能或不方便亲自投案的, 也可以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方式完成投案自 首。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 电信投案能够得以构成自动投案的前提,必须是因犯罪分子自 第 3 页 身有病、有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这些客观情况而不能或不方 便亲自投案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自 行投案,则不能视为其符合自首对“自动投案”的要求,也就 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嫌疑
5、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 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 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这一解释,犯罪嫌疑人并不在 案,只是受到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盘问、教育后,即主动交 代其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因形迹可疑而受到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的盘 问、教育后,出于自动投案心理或出于恐惧,认为自己的罪行 已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掌握的心理而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而实际上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并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则犯罪 分子的行为即符合刑法对自首的条件要求,应视为自动投案。 第四、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 动
6、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此点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无悔罪 表示,而是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但其在被通缉、追捕的过 程中,又实施了自动向司法机关、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 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行为。这一解释 的规定只是对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规定的重复,刑法第六十 七条规定:“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但犯罪 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主动、直接向 第 4 页 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投案” 。 第五、犯罪嫌疑人确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情况作出了解释。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准 备自动
7、去投案,但没有完成投案行为,而是在投案的半途中被 公安机关捕获,但只要查实其确实是准备去投案,即可认定其 符合自首规定的自动投案。 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 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视为自首。对这一解释应注 意,由亲友送去投案,应理解为由亲友陪同,如果是亲友将犯 罪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 首的最本质特征。 第一、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 是说,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
8、犯罪的 性质和主要情节已经清楚了,即使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述不实, 或没有供述,也应认为其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如 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不要求其一定准确地供述其主观犯罪心 理,即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网站:*知音应作狭义解释,即 第 5 页 仅指客观犯罪事实,而不包括主观犯罪心理。也就是说,犯罪 分子是否准确地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理,并不影响其自首的 构成。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外,还应交代自己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才能认定其为自首。因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 述其自己的罪行,有时并
9、不能彻底查清犯罪,这就会直接影响 到对犯罪分子定罪和量刑,因此,只有犯罪嫌疑人全部如实供 述其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其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才能体现自 首的真正意义,才能认定其为自首。 第四、犯罪嫌疑人在投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 在以后的供述中,推翻原供,否认或部分否认犯罪。这种情况 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所作的虚假供述不符合自首的“如实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条件要求,也就不能对其认定自首。 但如果犯罪分子思想上有反复,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否定 或推翻了自己的罪行,经过批评、教育后,在一审判决前又如 实供述的,仍应认定其为自首。 (二)刑法规定了“以自首论”的三种情况,即“特别自 首”
10、,犯罪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以上的规定的理解, 第 6 页 应是犯罪的人在侦查、审判以及宣判后正在服刑的过程中,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里 的“其他罪行”应理解为“其他种类的罪行” ,即与司法机关已 经掌握的其罪行不同种类的罪行。而以上三种人如实供述的司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但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 行属同种罪行的,不属于自首。根据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之 规定
11、,对以上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 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必须正确区分自首和坦白的界限。二者具有某些共 同之处,如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犯罪人在归案后都如 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人都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 裁判;都是从宽情节等。同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如:自 首是在自动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而坦白则是 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反映的犯罪 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比坦白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而坦白 则是酌定的从宽情节,前者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等。 二、自首犯的处理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了解到,自首的构成需具备三个要件: 自动投案;如
12、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接受 审判机关的审判,即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 审判。具体说来,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 第 7 页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 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自首从宽在量刑中的适用,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从宽在量刑中体现为三种不同的 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 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 首人的主观恶性、
13、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 。这是两可性规定,怎么理解呢?一方面原则 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可以”是非硬性规定,具有 灵活性,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允许人民法院 依职权根据情况酌情适用。从司法实践经验看,以下情况可以 作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1)犯罪之前即 预谋犯罪后投案,妄图钻法律的空子;(2)犯罪之后,犯罪嫌 疑人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罪行,以掩人 耳目,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3)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 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实属法不容恕;(4)犯罪情节十分恶劣, 并畏罪潜逃,在钱尽粮绝,自知难逃法网、走投无路时不得已 投案自首的;(5)虽投案自首,但是态度极为恶劣,经反复教 育仍无济于事的;(6)虽有自首情节,但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 8 页 第一款之规定,是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的。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是自首从宽处罚的第二序位的具体处罚原则,是对犯罪 较轻而自首的特别规定。对这种情况, “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 处罚的前提。什么是犯罪较轻呢?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以犯 罪所应判处的刑罚作为划分罪之轻重的标准;二是主张以法定 刑或犯罪性本文来自*之音,更多精品免费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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