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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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 特征码 zDGfupTdsSqShEqcAmPn 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 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zd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 储出【20XX】92#(xx 路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xx 区 xx 路 工程内容: 所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发包人另 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 工程立项批准
2、文号: 第 2 页 资金: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所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发包人另 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具体以招标人发出的 中标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0 天。 (含精装修配合工期)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 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 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西湖杯” 、达到 xx 集团精品工程 银奖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工程暂定合同总价 约 xx 亿元 (人 民币) ¥:xx 元 最终已审
3、定结算造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 3 页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补充条款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 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
4、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 4 页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后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 zd 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
5、、行 zd 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 第 5 页 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 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 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 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 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6、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 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 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 第 6 页 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 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 同价款。 1.1
7、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 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 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 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 资料) 。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 7 页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 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 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
9、息日 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 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 8 页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 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 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 可以提请
10、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 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 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 zd 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 zd 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 有国家标准、规范
11、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第 9 页 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 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 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 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
12、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 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 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 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 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 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 10 页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
13、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 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 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 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 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 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 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 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1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 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 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 第 11 页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 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 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 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
15、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 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 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 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 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 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
16、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 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 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 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 第 12 页 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17、 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 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 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 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
18、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 第 13 页 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 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 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 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19、,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 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 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 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 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第 14 页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20、)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 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 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 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 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 度
21、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 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 15 页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 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 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 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 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22、,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 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 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
23、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同意。 第 16 页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 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 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 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 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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