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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 作的通知 特征码 zKfbUXcqZRHjBkJVChPj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公积金委发 20XX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一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 20XX 年 6 月 1 日起,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 其他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
2、位、个人各按职 工工资基数的 12%标准执行;不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企业, 单位、个人可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 15%标准执行;暂不具备条 件的企业和其他缴存单位,单位、个人可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 8%-12%标准执行;困难企业和其他缴存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 降低缴存比例,经公示和审批同意后,单位、个人可各按职工 工资基数的 5%-7%标准执行。 第 2 页 条条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经审核可从其规定;如没有专门规定,按本县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实行“新人新制度”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 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的 8%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3、工资基数 (一)一般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 20XX 年工 资性总收入的月平均数计算,同时执行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即企业职工工资基数下限按 20XX 年企业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 数计算(在制度扩面中按“低门槛”标准新建立的企业单位职 工工资基数,要逐步过渡到下限工资基数标准执行) ,机关、事 业单位职工(非在编职工可参照企业)工资基数下限按 20XX 年 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 2070 元计算;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标准原则 上不超过 20XX 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对个别有条件的 单位,经核准可适当放宽到 5 倍。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 20XX 年工 资
4、性总收入的月平均数计算,该项工资基数只执行上限标准, 不设下限标准。上限工资基数按不超过 20XX 年全县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执行。 三、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凡按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 工本人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免缴个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 3 页 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重点是检查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比例和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困难企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欠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等。行政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范围应当包括非在编职工以及和单位形成劳 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企业单
5、位职工范围比照社会基本养老 金参保职工人数执行。验审方法为单位自检、县公积金分中心 复检,验审不合格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验审情况要向社会公 布。 五、调整与验审工作时间安排 20XX 年 5 月 15 日前,各单位到县公积金分中心领取湖 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 、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 审表 ,依法如实填报。5 月 31 日前将上述两表报送县公积金 分中心,6 月 1 日起,各单位按调整后计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 工资代扣,7 月上旬由县公积金分中心按新缴存额办理银行特 约托收。 以后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年度调整办理时间 不变,仍为次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0 日。如无新的政策,不再发 文具体布置。届时,请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县公积金分中心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年度调整手续。 六、依法加强监督 第 4 页 目前尚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到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 职工帐户设立手续,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不依法办理缴 存登记和职工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凡比去年提高缴存工资基数、比例或者 在今年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全员实行住房公 积金制度。凡属分批实施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今 年应当列出书面实施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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