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筑模板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建筑模板合同[1].docx(4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建筑模板合同1 特征码 mBHGBOEdqxbpXMtFVwXW 合同编号:_ 发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承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2、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工程 2.工程地点:_市_区(县) 3.工程内容: (1)_房型_房_厅_套, 施工面积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第 3 页 (1)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 7.批准文号: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
3、行签订工 程监理合同 ,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 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 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 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 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元,大写(人民币): 第 4 页 _。其中: 材料费:_元(人民币), 人工费:_元(人民币), 管理费:_元(人民币), 设计费: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元(人民币), 税金: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元(人民币)。 经双
4、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 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 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 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 第 5 页 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
5、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 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 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 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 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 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 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
6、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 第 6 页 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 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 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 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 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
7、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 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 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第 7 页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
8、同工 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 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 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 料。未经发包方同意,
9、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 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 第 8 页 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 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 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 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 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 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
10、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 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 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 第 9 页 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 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
11、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 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 陈述,但应在事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 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 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认、批
12、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 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第 10 页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 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 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 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 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
13、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 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 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 _,职权: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 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 第 11 页 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
14、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 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 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 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 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 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 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 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
15、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 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 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 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第 12 页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 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 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
16、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 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 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 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 任的义务。 第十
17、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职务:_。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 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 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 第 13 页 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 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 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 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方,并
18、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 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 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 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 前 7 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7 第 14 页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 24
19、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 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 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 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 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 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
20、 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 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 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 7 天通知承包方,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 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 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第 15 页 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 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 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
21、4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 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 7 天通知发包方,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 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 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 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 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
22、期间的畅 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 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 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 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 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 第 16 页 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 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 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
23、其代表 时,应提前 7 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 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 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 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 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 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 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
24、知、工程质量自检报 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 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 17 页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 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 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 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 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 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 对属于承包方
25、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 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 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 7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 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法令和规章。 第 18 页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 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 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
26、.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 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 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 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 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 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 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 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 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 7 天报 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
27、程师的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 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 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 第 19 页 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 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 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 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
28、路和交通设 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 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 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 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 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 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 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第 20 页 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 加固改造
29、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 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 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 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 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 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 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 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 限内,将施工组
30、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 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 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 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 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 第 21 页 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 在接到审查意见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向 监理工程师
31、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 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 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 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 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 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 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 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 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32、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 第 22 页 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 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 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 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33、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 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 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 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 第 23 页 承包方应当按工程
34、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 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 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 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 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 施工不能正常
35、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 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 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 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 第 24 页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 同意顺延的
36、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 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 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 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 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 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 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 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
37、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 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 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 第 25 页 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 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 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 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
38、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 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 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 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 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 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 26 页 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率达到 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 应
39、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 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 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 车,并在试车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
40、 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 第 27 页 车,并在试车 48 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 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 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 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
41、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 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 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 在试车后 24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 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 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 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
42、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 第 28 页 试车 24 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 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 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 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 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 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 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43、有关文明施工事 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 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 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 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 (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 第 29 页 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 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44、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 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 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 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 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 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 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 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 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
45、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 第 30 页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 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 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 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 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 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 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 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 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 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 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 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65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