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范本-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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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204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1 特征码 UrhGYspjYWwkUIHvmZeM 第 1 部分 合同背景 第 2 部分 广告与样品 第 3 部分 房屋质量 第 4 部分 户型空间 第 5 部分 房屋面积 第 6 部分 建筑设备 第 7 部分 电气部分 第 8 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9 部分 装修标准 第 2 页 第 10 部分 室内环境 第 11 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12 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13 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4 部分 房屋交付 第 15 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 16 部分 所有权证 第 17 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 18 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 1
2、9 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 20 部分 抵押担保 第 3 页 第 21 部分 合同变更 第 22 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3 部分 退房程序 第 24 部分 违约责任 第 25 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 26 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 27 部分 合同附件 第 28 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 1 部分 合同背景 第 1 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 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 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 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 2 条、 文字定义: 第
3、 4 页 (1) 、 合同中所称“合同” 、 “本合同” 、 “约定”等系指目 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 具体名称; (2) 、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 、 “本房屋” 、 “商品房”或 “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 商品房; (3) 、 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 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 、 本合同中所称“小区” 、 “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 社区; (5) 、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 ,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 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 款的行为。 第 3 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4、 区(县) 路 号 楼 层 室,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 楼房共有 单元 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 单元 层,朝向为 .第 4 条、 居住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 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 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 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 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 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第 5 页 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 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5、 5 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 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 ,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 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 6 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 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 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 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 住宅) 。 第 7 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
6、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 有土地使用证 ,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且在他项权利记 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 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 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 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 第 6 页 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8 条、 相关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部门: ,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 姓名: ,注
7、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 9 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 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 10 条、 购买过程: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 楼 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 不能实现;如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 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 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 1000 元违约金,或者总 额不低于 10 万元的补偿款。 第 11 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 品房的设
8、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 进行质量评价。 第 2 部分 广告与样品 第 12 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 第 7 页 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 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 ,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 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 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 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 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 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 13 条、 广告内容: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 明均为
9、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 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 3%,如果此 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4 条、 样板间: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 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出卖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 供房屋质量、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 量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 责任: (1) 、 两倍赔偿:出卖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 品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 入住之日起一
10、个月内支付; (2) 、 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 第 8 页 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 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5 条、 样板间时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 内保存样板间,并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否则将向买受人支付 5 万元赔偿金。 第 3 部分 房屋质量 第 16 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 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 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 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 求,并证
11、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 17 条、 建筑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 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 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 的查阅。 第 18 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 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 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 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 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 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9 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 第 9 页 斜角度
12、不得大于 0.1 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 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 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 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 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0 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 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 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 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1 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 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
13、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 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 对于可能发生的加 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 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 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 3 人,由这 3 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 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 3 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 第 10 页 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 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 22 条、 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 不低于 70 年,在 30 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 足以抵抗八
14、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 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 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 应当支付 50 万元赔偿;如果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 则向死者亲属支付 300 万元赔偿金。 第 23 条、 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 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 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 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 如下文件: (1) 、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 、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 、 勘察单位质量检
15、查报告; (4) 、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 、 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 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第 11 页 (9) 、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 、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 24 条、 文件交付: (1) 、 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 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 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 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
16、修 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第 25 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 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 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 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 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 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6 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 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 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
17、,出卖人应当证 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 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 12 页 第 27 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 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 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 并非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 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 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 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4 部分 户型空间 第 28 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18、 厨,本商品房 使用率为: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立面图中 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 29 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30 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31 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32 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33 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13 页 第 34 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35 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19、 高度: 其他: (毫米)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36 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 ; 第 37 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5 部分 房屋面积 第 38 条、 建筑面积: (1) 、 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 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 、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 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 米 第 39 条、 建筑面积变化: 第 14 页 (1) 、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 方米,如
20、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 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 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 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 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 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 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 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 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 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4) 、 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 的契税为 2%,如果因
21、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 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 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 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 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 40 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 、 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 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 、 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 第 15 页 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 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 、 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
22、 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 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 (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 、 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 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 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 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 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 41 条、 套内建筑面积: (1) 、 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 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 、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
23、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 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 、 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 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 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 、 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 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 第 16 页 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 办理产权登记。 (5) 、 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 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 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 加的面
24、积支付费用。 (6) 、 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 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 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 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房款或面积变 化应退的房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第 42 条、 套内使用面积: (1) 、 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 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 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 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 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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