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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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计生委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 特征码 dGRSPjOZMpGrxMKkpxbt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 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 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 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
2、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 2 页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 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 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 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 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 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
3、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 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 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 3 页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 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 3.5 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 取再生
4、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 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 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 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 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 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 第 4 页 规定的计征基数的 7 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5、: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 25 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标准的 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 2528 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 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 1 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 的 40征收; 2. 间隔期达到 l 周年、不满 2 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 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 2 周年、不满 3 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的 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 3 周年、不满 4 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的 10征收。 第 5 页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 28 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 照下列标准征收:
6、l. 间隔期不满 1 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 的 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 1 周年、不满 2 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的 10征收。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 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 2 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 50征收社 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 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 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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