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招标合同范文:机电产品采购合同[1].docx
《【合同范文】招标合同范文:机电产品采购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招标合同范文:机电产品采购合同[1].docx(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招标合同范文:机电产品采购合同1 特征码 RsBLQuFnFJkjbjmXdsxt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 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 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 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 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 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 “合同条
2、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 “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 “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 “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 第 2 页 指明。 i “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 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 简称“合格来源国” )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 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 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 在
3、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 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 第 3 页 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 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
4、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 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 51 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 51 条列举的任何文 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 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 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 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 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 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
5、一 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 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 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 第 4 页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 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 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 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 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 测试
6、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 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 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 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 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 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 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 第 5 页 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 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
7、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 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 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 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 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 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 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5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 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
8、,或 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 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 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 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 第 6 页 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 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 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 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 102 如
9、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 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 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 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 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 和保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 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 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
10、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第 7 页 11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 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 和保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 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 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
11、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 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 、每箱尺寸(长 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 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 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 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号、货物名称、 数量、 第 8 页 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 、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 超过长 12 米(m) ,宽 2.7 米(m) ,和高 3 米(
12、m)卖方应将每 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 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 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 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2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 、每箱尺寸(长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 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
13、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 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 (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 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 或超过长 1 米(m) ,宽 27 米(m)和高 3 米(m) ,卖方应将 第 9 页 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 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 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 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
14、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有具体规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 ”、 “离岸价(fob) ”、 “货交承运人价(fa) ”、 “到岸价(cif) ”、 “运费、保险付至 _价(cip) ”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 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 (icotems)来解释。 133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 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 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 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 司
15、: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3 份正 本,2 份副本; 第 10 页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 票一式 5 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 5 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 (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 1 正本,4 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 5 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 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 书一式 5 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 5 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 票一式
16、5 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 5 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 5 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 5 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 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 5 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 5 份。 第 11 页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 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 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 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 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
17、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 (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 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 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 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 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 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 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 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 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第 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范文 招标 机电产品 采购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69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