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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拖拉机保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UvTpYRpiVHHQEERDnwlJ 这篇拖拉机保险合同范本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 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拖拉机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 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 2 页 第四条 本
2、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 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 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 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 员随车照料者)
3、 。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 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 3 页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 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 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 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 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第三章
4、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 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 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 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 4 页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 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
5、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 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 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 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
6、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 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第 5 页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 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 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 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
7、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 6 页 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在 2 万元至 20 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 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 快进行
8、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 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 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 第 7 页 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 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 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
9、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 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 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 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 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 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
10、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第 8 页 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 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 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 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 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
11、或第三者财产, 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 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 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 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 偿。 第 9 页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 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 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 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
12、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 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 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 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 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 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 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 为 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次要责任的免
13、赔率为 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 10 第 10 页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 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 1、2、3 列明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 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 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 偿责任的承诺。
14、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 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 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 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 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 第 11 页 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 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
15、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 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 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 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第 12 页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 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 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 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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