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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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 特征码 vVGLLxQYTZCzPxHzHbax 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智能化弱电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 1 中各系统的设计、设备选购、工程施工、 第
2、2 页 调试、质量保证、培训及售后服务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2 年 6 月 18 日 竣工日期: 2003 年 6 月 18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 6 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估) 玖佰玖拾陆万 元(人民币) ¥: (暂估) 996 万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 3 页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3、组 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 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 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第 4 页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管理人员资格证号:
4、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章) (公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经办人(章) 鉴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5 页 一、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 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 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 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
5、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 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 第 6 页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
6、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用以支 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 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 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 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
7、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 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 第 7 页 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发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的有关资料) 。 1.19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 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所
8、应承担的责任。 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 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 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 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 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
9、8 页 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 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10、.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 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 第 9 页 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厂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 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 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11、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 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 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 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 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 10 页 4.2 承包
12、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 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 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 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 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 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 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
13、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 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 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 11 页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 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 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 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 场地履行合
14、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l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 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 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 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 向承包人发出任
15、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 第 12 页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 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 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 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 确认要求。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今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 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
16、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 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 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 的义务。 7项目经理 第 13 页
17、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 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 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 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 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 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
18、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 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l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 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第 14 页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 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 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
19、 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 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 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
20、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 第 15 页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 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 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 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
21、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 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 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 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 的最佳合同款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第 16 页 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 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
22、关 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 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 程师对进度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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