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服务合同-供热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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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服务合同:供热合同1 特征码 IxZXNSPEcweSfRDrERXG 合同编号:_ 供热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用热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用热地点:_。 2、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平方米。 3、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吨小
2、时;生活热 水为_吉焦小时;_用热量为_吉焦 小时。 第二条 供热质量 1、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 参数。 2、温度:采暖期内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用 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_,但不得低于 第 3 页 _;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准 为_,但不得低于_;非居民用热人室内 供热温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热人与供热人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3、居民用热人居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用热人可 先向供热人提出测试要求,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要求后的 1 小时内到达测试现场。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热
3、人应当按 规定标准出具认定手续,并在采暖期结束后 1 个月内退还相应 采暖费,经用热人同意,也可转入其下一年采暖费中。 第三条 供热时间 1、按惯例供暖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15 日到第二年的 3 月 15 日,但如出现寒流的侵袭,使气温低于_摄氏度, 供热人应提前或延长供暖的时间,提前或延长一周以内的,不 再计收取暖费,超过一周时间的,按实际增加的天数计收取暖 费。多计收的取暖费可以当年收取,也可以在来年一并收取。 供暖公司发生更换变化的,由双方协商计收的办法。 2、供热人不能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期供暖,每迟延一 天或提前结束一天,按每户_元或按取暖费各户日均的 三倍向用热人支付违约金,由用
4、热人选择以何种方式要求供热 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气温下降达日最低温度_摄氏度时,供 热人不能及时供暖的,每天按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供热 第 4 页 人向各用热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用热人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取暖费中扣除, 用热人在当年要求支付的,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支付请求后 五日内付清。供热人除按上述方法向用热人承担责任外,还应 该赔偿因不能及时供暖而造成的冻毁设备、物品及老人、儿童 病人因温度过低导致的人员感冒等冻病坏及病情加重的医疗费、 误工费及与之同等价格的身体损害赔偿。除非供热人证明这些 情形的发生与供热人的违约无关。 5、温度的确定以中央或各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气 温预报为
5、依据。当几年气象台、电视台预报的气温不一致时, 以最低的预报为准或经用热人同意以级别高的气象台、电视台 的预报为准。 第四条 供热计价 1、每年供暖期开始之前,供热人应与用热人组织(业 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取暖费的价 格,在协商之前,如果用热人提出,供热人应向用热人公布期 详尽的财务资料,包括原始的发票、单据、及其维修费用,职 工工资、福利的标准,以验证供热人供暖的成本,以保护用热 人的知情权,使协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用热人可以联 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对供热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 (1)在协商没有结果前,如果供暖期开始,用热 人应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供热人
6、预付本年度的供暖费,以 第 5 页 保证供暖的顺利进行。 (2)取暖费可以按建筑 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采用串联 供暖的,用热人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取暖费, 采取并联分户供暖的,用热人还可以结合供暖时间,供暖量等 因素计算取暖费,如在按建筑面积计算取暖费的基础上,用热 人可以选择三个月、二个月等供暖时间,并按相应的比例计算 取暖费。供热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分户供暖,按供暖量计算取暖 费的技术,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负担取暖费用。如更 换新的计量设施,用热人房间外(指用热人房间外墙外)的设 备设施支出应由供热人负担,在按各个计量标准计量取暖费的 结果不一致时,
7、用热人可以选择计量结果最低的标准计算取暖 费。 2、用热人应该于每年的_日前向供热人支付 取暖费,但在达成取暖协议的前提下,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 每迟延一天用热人应向供热人支付取暖费_的滞纳金, 但总额不得超过每个用热人取暖费的 20。 第五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第 6 页 1、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 界点设在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 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2、供热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
8、进行监督 和检查。 2、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 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 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 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 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 收取当月热费。 5、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 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 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6、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 常供热或者停热 8 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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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范文 服务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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