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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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1 特征码 mMVmWvznAbEGlWRPoQUn 这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 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 下含义: (1) “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 “项目法人(业主)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 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 “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 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
2、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 第 2 页 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 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 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 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 同责任。 (6)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当事人。 (7) “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 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
3、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 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与联系 第 3 页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 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 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 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 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4、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 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 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 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 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 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 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 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 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 4 页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
5、 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 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 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 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 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 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 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
6、同终 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 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 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 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 料。 第 5 页 第五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 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 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
7、同文本、 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 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 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 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 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 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 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 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 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 第 6 页 明确。
8、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 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 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 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 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 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 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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