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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1 特征码 XxJdJMsDnFbWcgCWiuNb ( 年度)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 2 页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 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 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 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
2、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 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 同)起,至 年 8 月 31 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 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 和回收,户名: ;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第 3 页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 12 月 21 日偿还贷款 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 8 月 31 日偿
3、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 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 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 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 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 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第 4 页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 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 20 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
4、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 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 30 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 20 日内向丙方寄出经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 在 9 月 30 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 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 划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 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 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 判
5、断依 第 5 页 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 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 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 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 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 (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 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 2 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6、。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 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 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 第 6 页 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 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 结息日为每年度的 12 月 20 日(贷款最后一年
7、结息日为最后一年 8 月 30 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 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的贷 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 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 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 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 1 日。实行学 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 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第 7 页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 12 月 21 日
8、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 后一年为当年 8 月 31 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 5 日前将 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 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 12 月 21 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 后一年为当年 8 月 31 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 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 5 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 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 1 月 15 日、7 月 15 日为固定提前还 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 30 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 前偿还的
9、贷款本金须是 500 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 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 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 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 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 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 15 日内将该情况通 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 第 8 页 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 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 业手续后的次月 1 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
10、款的财政贴息, 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 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 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 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 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 划时,应在毕业前 30 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 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 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 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
11、前收回 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 9 页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 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 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 5 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 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 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 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 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
12、之一时,甲方保证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 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第 10 页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 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 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 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 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 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
13、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 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 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 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 第 11 页 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 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 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 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
14、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 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 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 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 第 12 页 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 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 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 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
15、情况应及时通 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 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 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 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 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 130%。 第 13 页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16、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 1-7 项情形而未 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 3-7 项情形; (4)甲 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 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 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 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 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 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 给全国
1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 14 页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 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 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 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 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 60 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
18、本合同其 第 15 页 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 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 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 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 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
19、丙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16 页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 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 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 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 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 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 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 -字- -页 第 17 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 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 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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