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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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范文1 特征码 OXwCrwJoZujjmZxtnqgx 本文提要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 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唐后也不无变革。变革主要表现在体例、 一般原则、罪名和法定刑四个领域。究其变革原因主要有社会 情况变化、立法经验结果和立法技术提高三个方面。这种变革 只是在唐律基础上的部分变革,因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唐律 对后世立法影响之深远。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 大量沿用,但也不无变革。此处以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 三部典型法典为比较对象,探索它们对唐律的主要变革及其原 因。 一、体例的变革 宋刑统、大
2、明律和大清律例均在体例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变革, 主要是: 1.卷条的变革 卷条是我国古代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卷条数 的多少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典内容的繁简。一般来说,多易繁, 少则简。唐律在唐太宗贞观定本时为五百条、十二卷。 旧唐 书刑法志载:“(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 十二卷” 。这一卷条数比以往之律大为减损,故旧唐书刑法 第 2 页 志说,凡削烦去蠹者“不可胜纪” 。唐高宗永徽三年(651) 诏长孙无忌等撰编律疏, 唐律疏议 ,即为三十卷,条数依旧。 宋刑统为五百零二条、三十卷。第五百零二条是把唐律的职制 律与斗讼律中各一条分为二条,此与现传唐律疏议一致。 宋刑统在卷条安排上与
3、唐律的主要区别是,变动了一些卷中的 条目数。变条数的卷有五,占总数的六分之一。变动情况有三: 一是移唐律上卷中的条目至下卷。 “唐律卷一凡七条,刑统移末 条入第二卷。 ”二是移唐律下卷中的条目至上卷。 “唐律卷三 凡一十条,刑统移前四条入上卷。 ”还有卷九、十也有类似情 况。三是移唐律同一卷中的至上、下卷兼有。 “唐律卷二凡十一 条,刑统前移入上卷一条,后移入下卷四条。 ”卷条的位移, 说明卷中的内容有变,宋刑统就是如此,下文会涉及此问题。 大明律虽仍为三十卷,但仅有四百六十条,比唐律少四十条。 不仅如此,在卷条的分布上,大明律也与唐律有较大的区别。 大明律的名例律为一卷,四十七条;唐律则为五
4、卷,五十七条。 大明律的其它二十九卷、四百一十三条由六律分割,唐律的其 它二十五卷、四百四十三条则被十一律分享。从这一区别也可 见大明律在体例上与唐律有较大区别。 大明律例卷条情况更接近于大明律。它有四十七卷、四百三十 六条。这四十七卷除增加了律目、图、服制、总例、比引条例 等共十一卷外,还把大明律中的一些卷一分为二,如名例律在 大明律为一卷,而大清律例则为二卷。其条数比大明律的少二 第 3 页 十四条。其中,吏律少四条,户律少十六条,兵律少四条。 从以上三部法典的卷条状况来看,宋刑统与唐律的差异很小;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比较接近,而与唐律有一定距离。 2.篇目结构的变革 唐律的篇目结构比较简单
5、,仅分为十二篇, 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以后唐高宗时撰修的永 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只是在律条后附以“疏议” ,起到阐 发律意,使人明了的作用,并无更复杂的内容。 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 先,在篇中分门,每一门中含有数条律条。共有二百十三门。 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有“二百十三门,律十二篇, 五百零二条” 。门的具体分布情况是:名例律有二十四门,卫禁 律有十四门,职制律有二十二门,户婚律有二十五门,厩库律 有十一门,擅兴律有九门,贼盗律有二十四门,斗讼律有二十 六门,诈伪律有十门,杂律有二十
6、六门,捕亡律有五门,断狱 律有十七门。其次,在律条后附以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 法条。宋刑统是宋代刑律统类的简称,故除律条外,还附有上 述一些法律形式中的相应条款。 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 有“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 ”唐律则无,只 是在“疏议”中引用令、格和式的某些条文,来说明律条的内 容,与宋刑统另附在后并成一种综合性法典的形式不同。最后, 唐律中的“疏”与“议”总是连在一起,不单独存在。宋刑统 第 4 页 则常把“疏”与“议”分列,各自阐述自己的内容。其中, “疏” 的内容为律条文, “议”的内容为解释文。后者更近似唐律中的 “疏议” 。 宋刑统擅兴律 “私有禁兵器”门
7、的“疏”说: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楯、 短矛者。 ”此与律条无异。 “议”说:“私有禁兵器,谓甲弩、 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 。此是对“禁兵器”的解释。 尽管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但总体结构仍无重大变化, 仍为十二篇,连篇名及排列顺序也与唐律同。 大明律篇目结构的变化较宋刑统要大。因为,它打破了唐律十 二篇目的框架,仿效元典章,改用七篇,除首篇仍为名例外, 其余六篇均按中央六部官制编目,分别为吏、户、礼、兵、刑、 工。故近代学者沈家本评说:大明律“以六曹分类,遂一变古 律之面目矣。 ”此 此外,大明律还模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做法,在除名例以外的 其它六
8、篇中皆设若干目,并在每一目中又含若干律条。目的分 布情况是:吏律中有职制和公式两目,户律中有户役、田宅、 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和市廛七目,礼律中有祭祀和仪制两 目,兵律中有宫卫、军政、关津、厩牧和邮驿五目,刑律中有 第 5 页 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 捕亡和断狱十一目,工律中有营造和河防两目。一目为一卷。 每目中的律条不等,如吏律职制目中有十五条,而公式目中却 有十八条。 尽管大清律例比大明律少了二十四律条,但篇目结构仍袭大明 律而成,变化甚微,主要是:一是在律条后附了例条,有的数 量还较多,超过律条。如大清律例名例律的“五刑”条, 律条仅为六条,而附例文十八
9、条,大大多于律条。二是在律条 中附有注。此注的作用类似唐律中的“疏议” 。如“五刑”条规 定, “赎刑:纳赎,收赎,赎罪。 ”在纳赎后有注:“无力依律 决配,有力照律纳赎。 ”在收赎后有注:“老幼废疾、天文生及 妇人折杖,照律收赎。 ”在赎罪后亦有注:“官员正妻及例难的 决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 ”经过“注”的说明,把纳赎、收 赎和赎罪都区别开了。 以上三部法典的篇目结构显示:宋刑统虽有改变之处,但仍离 唐律不远;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十分靠近,但均离唐律较宋刑统 为远。 法典的体例只是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却与法典的内容息息 相关,可直射内容的轮廓。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唐律 体例的改动程度
10、,与它们对法律内容的改动程度一致。 二、一般原则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都把一般原则规定在 第 6 页 名例律中,但它们又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作了改革,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1.取消一些原则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取消了唐律规定的一些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 “皇太子妃” 、 “官当” 、 “除免比徒”等条规 定的一些原则均被废除。其中,有的是因为已被其它规定所取 代,如“皇太子妃”条中确定的“上清”已被“取目上裁”等 规定代替,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易起反 作用,如“官当”条规定以官品代罚的原则不利于治吏,故弃 而不用;有的是因为不适时,如“除免比徒”规定以除名、
11、免 官比照徒刑的原则已不适应明、清的情况,所以也在废除之列。 2.合并一些原则 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还合并了唐律规定 的一些原则。 宋刑统名例律 “老幼疾及妇人犯罪”条把 唐律疏议名例 “老小及疾有犯”和“犯时未老疾”两条中 规定的原则都归并在一起,既规定各种老、小和疾人员犯罪可 享受赎、上清、不加刑等特殊处理方法及不适用这些附加条件, 又规定了老疾人员犯罪时年龄、条件的折算方法。大明律与大 清律例都把唐律疏议名例中“笞刑五” 、 “杖刑五” 、 “徒 刑五” 、 “流刑三”和“死刑二”五条,合并为“五刑”一条, 内容基本相同,都规定唐律中五刑的刑种、刑等等。经过合并, 唐律中一些较为相近
12、的内容都集中在一起,这样既避免了条目 内容分散的情况,又可使阅律者便于查找。 第 7 页 3.修改一些原则 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的有些原则还被大明律、 大清律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首先,续用原律条名,但改动 其中的某些内容。大明律和大清律都在名例律中设立“无官犯 罪”条,与唐律同,但内容有别。 唐律疏议名例 “无官犯 罪”条规定:“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卑 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 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 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由于明 代不用官荫法,故明律名例律 “无官犯罪”条删去有关官
13、荫的规定,为此薛允升有过评论。他说:大明律的“无官犯罪” 条“与唐律略同,惟明代并无用荫之法,故律无文。 ”大清律 例除续大明律的修改外,又作进一步改动。 大清律例名例律 “无官犯罪”条规定:“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犯公罪要在 处笞、杖以上的,才可“依律纳赎” ;“在任犯罪,去任事发” , 犯公罪须处笞杖以下的,也要“依律降罚”等,均与大明律有 异。还有“以理去官”等条也属此种情况。其次,律条名与内 容均有变改。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皆在名例律中没有“亲属相为 容隐”条。与此条对应的是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除条 名有异外,内容也有所变动。 唐律疏议名例 “同居相为隐” 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
14、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 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 第 8 页 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明律名例律 “亲属 相为容隐”条扩大相隐范围,把“妻之父母、女婿”也列入大 功相隐范围,对此薛允升也有评说。他说:大明律的规定“与 唐律大略相同,惟妻之父母之女婿缌麻服也,而与大功以上同 律,唐律本无此层。 ”大清律例的规定同大明律 同。还有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中“立嫡子违法” 、 “赋役不均”等 条也属此类情况。 4.增加一些原则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在取消、合并、修 改了唐律的一些原则外,还增加了一些
15、新原则。宋刑统通过 “议”的形式,把原来唐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定,穿插在法典中。 这种情况在宋刑统名例律中非是个别,在此仅能举例说明。 唐 例疏议名例 “称反坐罪之等”条规定:“诸称反坐及 罪之 、 坐之 、 与同罪者,止坐其罪;称准枉法论 、 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 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 之类,皆与真犯同。 ”宋刑统名例律 “杂条”门不仅照用唐 律的规定,还用“议”规定了新内容:“反坐、罪之、坐之、 与同罪,流以下止是杂犯,不在除免、加役之例。若至绞,即 第 9 页 依例除名。 ”“七品以上犯在枉法,仍合减科。男夫犯准盗,仍 合用荫收赎。 ”
16、“称以盗、以斗减一等,处同真犯。 ”吴兴、刘承 干在校勘宋刑统与唐律以后也认为,以上内容“唐律无。 ”实属 新增而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则在名例律中增加专条,增添新 原则。此两律均新设“职官有犯” 。 “天文生有犯”条,对文职 官与天文生的犯罪,作了新规定,采用特殊处理方法,皆为唐 律所无。还有“文武官犯公罪” 、 “文武官犯私罪” , “犯罪得累 减”等条,也是如此。 法典中一般原则的规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它是国情的变化和 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反映,它的改变意味着国家形势和统治阶 级的治国政策也随之有变。另一方面,它是法典内容的核心, 它的改变也必然会导致法典内容的变化。宋刑统、大明律与大 清律
17、在不同程度上对唐律一般原则的改变,不仅告诉人们宋、 明、清与唐的情况与国策不同,也预示它们在内容上会有不同 程度的变革。 三、罪名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都是刑法典,罪名是 其中的重要内容。它们除了大量袭用唐律规定的罪名外,还对 其中的一些作了变改。变改情况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1.改变罪名 这是指改变唐律设定的一些罪名。其中,主要包括 两种情况:一是原罪名的内容基本没变,但称谓有变;二是原 罪名的称谓没变,内容有变。宋刑统在名例律的“十恶”中把 第 10 页 唐律的“大不敬”罪名改为“大不恭” 。原因是为了避讳。 “宋 避翼祖讳,易敬字作恭 ”。但内容仍依旧。宋刑统还 扩大
18、“恶逆”罪的范围,把道士、女冠和僧、尼杀师主行为也 归入此罪。 宋刑统名例律 “杂条”的“议”规定:“杀师 主入恶逆” 。此被认为是“唐律无。 ”纯属宋刑统之为。大明 律与大清律例也有上述情况。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 都设有“诈为制书”罪,但内容有别。区别有二:一是后者的 用刑重于前者,用斩代绞;二是后者无“口诈传”的内容(前 者有) ,仅指制书诈传。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还都设定“不应为” 罪,与唐律的“不应得为”有一字之差,但内容无别。 2.归并罪名 这是指把唐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归并为一个罪 恶名。这种情况在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都有。宋刑统 由于采取了篇下分门的形式,一门中往往有
19、数条律条组成,罪 名也随之合几为一,故归并罪名的情况在宋刑统不属个别,在 此仅举一例证之。 宋刑统户婚律 “脱漏增减户口”中规定 的脱漏增减户口罪是把唐律疏议户婚中“里正不觉脱漏 增减” 、 “州县不觉脱漏增减”和“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三条 中规定的里正、州县不觉脱漏或妄脱漏增减户口三罪合为一体 而成,内容基本没变,都把里正、州县官脱漏或增减户口的行 为作为惩治对象。大明律与大清律例的律条皆少于唐律,其中 有一部分也是采取归并方式,故也存在归并罪名情况。如明 律职制律 “弃毁制书印信”条规定的充毁制书印信罪是唐 第 11 页 律疏议杂律中“弃毁符节印” 、 “弃毁制书官文书” 、 “官物 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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